原标题:想做中间商赚差价?孩子,你还是太天真,那可是毒品啊!
前言:十八岁的你在干什么?是坐在高三的教室里边为高考复习边畅想大学的美好生活?还是奔跑在绿色的操场上尽情挥洒青春的汗水?亦或是躲在宿舍的被窝里打着手电筒悄悄地翻看校园青春伤痛小说?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大多数人的十八岁总是与校园、与成长相关。但十八岁的婷婷(化名)却走上了不一样的道路,她早早地离开了学校,当起“中间商”,做起“小生意”,谁知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她的十八岁,她的青春,将在铁窗内度过。
案情介绍:2018年4月23日,离婷婷的十八岁生日还有一个多月,她接到小潘(化名)要购买毒品吸食的请求后,为赚取差价,与小罗(化名,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小罗从他人处购回含MDMA、硝甲西泮成分的液体(俗称“咔哇水”),婷婷则与小潘商谈好价格、收取了订金人民币100元,并定于当晚在北流市某酒店门口对面的路边进行交易。
当晚20时许,婷婷、小罗共同驾乘摩托车去到北流市某酒店门口对面的路边处,准备出卖2瓶含MDMA、硝甲西泮成分的液体给小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小罗驾驶的摩托车座垫箱内缴获含MDMA、硝甲西泮成分的液体3瓶,分别净重为271.9克、267.9克、267.2克,共807克。经检验,从缴获的上述3瓶液体中均检出MDMA、硝甲西泮,均未检出γ-羟基丁酸。
2018年11月,婷婷的十八岁生日已经过去五个月,此时的她,却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并没有赚取差价。婷婷的辩护人也提出的辩护称其是为了帮助朋友购买毒品,并没有赚取差价,只是居间介绍,在该案中应是从犯,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后,法院对婷婷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婷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婷婷并没有赚取差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为同案人小罗的供述证明,他以600元一瓶的价格向阿贵(化名)购买毒品,然后以70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了婷婷的朋友,赚取了100元的差价;证人小潘的证言证明婷婷开始要价700元一瓶,后来又改成要800元一瓶;婷婷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小罗给她的报价是700元一瓶,其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向小潘报价800元一瓶。上述证据证实,婷婷接到小潘购买毒品的请求后,欲从中赚取差价每瓶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认定婷婷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婷婷的自述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法院了解到:婷婷的父母在其幼年时离异,其自幼随父亲和姐姐生活,在本镇读书至初中一年级后便辍学。在校期间表现较好,成绩一般,在家能够主动做家务,辍学在家后,父亲和姐姐对其疏于管教,经常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交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婷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出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婷婷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婷婷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积极联络促成双方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婷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婷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婷婷虽然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其在交易中收取定金,商定价格,赚取差价,并亲自携带毒品到现场交易,已经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应认定其是主犯。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婷婷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婷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北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的含MDMA、硝甲西泮成分的液体3瓶,由北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事物的认识不够成熟,是非判断识别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诱惑的侵蚀。像本案的婷婷,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其监护人在这一时期对其疏于监管和引导,导致其结交不良朋友,染上不良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对于婷婷所犯错误,其自身固然有错,但其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虽然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法院的制裁只是最终手段,对于陷入迷途的未成年人,预防与拯救才是治本之源,社会、学校、家庭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教育未成年人分辨善恶美丑,建立道德、法律的底线,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