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

日期:12-05
瞒报经济普查普查

原标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即将启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

作为全面摸清国情、把握国力的重要调查,经济普查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和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通过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全面调查,经济普查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结构、形态和效益等重要内容。这意味着,经济普查所涉及的经济规模约占全国经济总量的90%以上,分量举足轻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普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特征新趋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体量迅速增加、经济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新动能不断涌现,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经济普查正面临更多困难。此次普查,调查对象约9000万个,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多达34个,普查工作量之大、协调难度之高,是前所未有的。一些普查对象或存在思想顾虑,或缺乏健全的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可能导致普查“门难进,脸难看,数难登”,直接影响普查的进度和质量。

经济普查利国利民,与每个普查对象、每个公民的未来都息息相关,必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每个普查对象而言,依法普查是法定义务,真实独立地报送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同时,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也应认真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职责,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坚决防范和惩治各种干扰经济普查数据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可靠。

经济普查是一项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支持、配合和共同努力。广大普查对象要珍惜、维护自己的这项法定权利,坚决抵制任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对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普查执法力度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为经济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济普查即将迎来正式登记时点。要再鼓一把劲、再加一把力,吹响现场登记的冲锋号,发出普查宣传的动员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陆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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