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支持民企发展 地方政府需讲信用

日期:12-05
民营企业仲裁民企

原标题:支持民企发展,地方政府需讲信用

■社论

保护民营企业,需要把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权利不打折扣地交给民营企业,把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到位。

据媒体报道,31岁的民营企业家王昆在拍得一块地皮之后,因为当地政府的一再违约失信,从亿万富翁沦为了“老赖”。

2011年4月,王昆通过所在地产公司以1.24亿元土地出让金,从营口市国土资源局拍到一块土地。然而,直至今日,7年多过去了,这块土地还没有完成拆迁及交付工作。王昆提起仲裁后,2015年9月,营口仲裁委做出“终局裁决”:国土资源局退回土地出让金,并向其公司支付每日0.06‰(原合同约定为每日1%)的违约金。但国土局拒不执行生效的仲裁,又向营口市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中院一度驳回申请。2016年1月,营口市中院又“书面”通知营口仲裁委重新仲裁。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当地有关部门的某些行为可说是有违于法律精神。当地政府部门不顾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不尊重仲裁的司法既判力。有关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一味“胳膊肘往里拐”,迁就当地政府部门的违约行为。这虽然是个案,却可能让当地的营商环境受到不小的伤害,值得地方政府引以为戒。

问题就在于,营口仲裁委两次仲裁,没能重视当地政府的违约行为,忽视民事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的每天1%的违约金,降至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支付违约金,导致开发商在付出土地出让金,等了7年后,既拿不到土地,又拿不到全额的赔偿金。

然而,最高法明确规定,只有针对证据伪造等严重违法行为,才可以撤销原仲裁。而按照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就应该立即执行,不存在向法院上诉这个环节。而营口市中院却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撤销了第一次仲裁,这难言合理。可以说,因为营口地方政府的失信违约行为,给这位民企老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今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掷地有声的承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之后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亦表示,绝不能单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由,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诉求于不顾,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而,保护民营企业,就需要把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权利不打折扣地交给民营企业,把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到位。政府违约了,就该按白纸黑字的合同违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营口当地政府却是失信、违约、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对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显然存在消极影响。

保护民营企业不仅需要喊口号,更需要在一个个关乎民企利益的纠纷中切实依法保护其利益。希望当地能重新审视此案,立木取信于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此案也该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营造营商环境的负面教材,因为地方政府的一次失信,可能让民企再难以相信。这对于一地经济发展来说则可能是难以再填平的“信任鸿沟”。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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