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日期:12-04
判决人民法院朔城区

原标题:省高院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11月28日,省高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到案后执迷不悟受到严惩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55万元,曲沃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某拒不履行,后曲沃县人民法院向曲沃县公安局送达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对张某进行传唤,张某一直避而不见。后张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张某归案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履行曲沃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今年2月26日,曲沃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张某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29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一直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宣判前自动履行 依法从宽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王某应返还范某3万元、并每月支付范小某抚养费200元。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致使范某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今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王某于同日履行了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8月9日,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30日,代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已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钱款义务,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宣告判决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可酌情从宽处罚。该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了促进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终目的。

案例三归案后及时履行 适用缓刑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相关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立案后,要求被告靳某将住房交付给赵某、王某,后靳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该院多次调解,靳某承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62万元,否则同意法院强制将房屋腾出并交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到期后,靳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后法院向靳某送达腾房公告,责令其限期自行腾房,但靳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多次传唤靳某并责令其腾房,但靳某始终拒不履行义务。后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时,靳某家属等人使用向执行工作人员泼水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后当地公安机关以靳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并对其实施网上追逃,被告人靳某归案后及时履行了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腾房义务。

2017年1月22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靳某需要履行的是交付住房的义务,此种义务在靳某实际控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下,不存在“没有能力执行”的原因和困难。而靳某推托在外地始终拒不履行义务,且在法院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过程中阻碍执法,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靳某到案后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腾房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同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起诉阶段还款 被判拘役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应给付潘某房屋折价款595075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不履行判决义务,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决定书等。但陈某既不履行,亦不报告其财产,且存在转移、藏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5日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后本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的亲属与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潘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

今年4月20日,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陈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其在有能力履行情形下,转移财产、隐匿行踪,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决义务,执行案件已经了结,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

该案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五转移财产虚假和解 获刑两年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王某应偿还柴某借款本金382500元及利息。王某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柴某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朔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日依法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并如实报告自己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王某拒不履行,并采取转移财产、虚假和解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6月27日,王某因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7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9月29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8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王某采取转移财产、虚假和解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逃避偿还债务,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增大。为了惩罚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人民法院通过公安、检察联合办案,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自觉承担法定义务,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焦占伟 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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