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说|在法律和铁证面前,他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今年7月,由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沾化区某局原主任科员郭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判决生效。该案是沾化区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在沾化区徒骇河公园建设过程中,郭某利用其管理公款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先后5次挪用公款共计1150万元,在工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和基金,获利5.1万元。随后将收益投入担保公司,用于个人放贷收益。
2014年10月,因单位财务人员变动,郭某害怕自己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情败露,急忙把5.1万元的收益和1万余元利息交还单位财务,并指使财务人员伪造收款凭证,把收款日期提前至2014年1月。随后,他利用职务之便,又将某小区商住楼暖气安装工程尾款2.3万余元扣为己有。
2018年2月,郭某被监察委询问,按照提前想好的理由和伪造的证据应对调查人员。3月,郭某被留置调查,我们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调查。一方面,我们针对郭某所称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给单位解决办公经费的说法,引导监察委调取郭某的多份银行流水,分析认定理财收益的来源去向;另一方面,确定重点突破对象,获取帮他伪造收条的单位财务人员徐某证言,以此查清了郭某挪用公款理财后将收益据为己有的全部事实。当铁的证据摆在郭某面前的时候,他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后怕事情败露而将收益上交并伪造收条的犯罪事实。
针对郭某受贿犯罪事实,我们多方着手,瓦解其攻守同盟。起初,郭某坚称没有接受过监管服务对象的购物卡、礼金等贿赂。原来,案发前他事先与施工方串通,伪造了假收条,统一了口径,制造了将工程款全部拨付的假象。在找施工方调查时,施工方也称工程款已全额拨付。
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我们判定,近30万元资金一定是通过银行转账拨付,应从银行流水入手查找端倪。经分析银行流水,发现两人之间只有27万元交易记录。随后,调查人员追问尾款是如何付清的,由于郭某和施工方的串供没能详细到这个地步,两人的说法有了分歧。施工方难以自圆其说,遂承认郭某没有拨付尾款并找他伪造收条的事实。最终,面对威严的法律,郭某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讯问层次分明、举证详略得当、辩论有理有力,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定。2018年6月25日,法院以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郭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讲述人系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