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新规
为切实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保护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车辆肇事后逃逸等四种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专项基金也可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2012年2月9日印发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省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全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运作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财政补助;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四)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5日后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5万元以内须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5万元(含)到10万元须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超过10万元(含)的须经省级联席会议审核。抢救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核算。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承诺书;(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三)医疗机构抢救费清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催缴费通知书,特殊情况下超5日内的抢救费用的书面说明等;(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证明。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或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垫付申请书;(二)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三)受害人死亡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或少数民族宗教风俗、无火化机构的县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火化需要土葬的,由其家属提供所属村和乡(镇)出具的土葬证明;(六)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管理办法指出,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按伤残等级进行分类补助,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如遇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标准的,经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一次性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贾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