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反转天价车案 退一赔三过度维权遭“封杀”
■本报记者 王禁
像绝大多数新车PDI(新车售前检测证明)维权官司一样,消费者维权史上数额最高的贵阳宾利慕尚“退一赔三”案最终败诉。只是这次二审判决的法院规格有点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退一赔三”总金额1650万元的判决,由新贵兴宾利经销商赔偿车主11万元,车主负担31.1万元诉讼费而结案。
为什么消费者二审会败诉呢?就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颜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多年来,不少消费者因PDI问题过度维权,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以后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判例。
长久以来,汽车行业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导致涉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才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一旦出问题是否需要“退一赔三”做出一些界定?
据李颜伟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分别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到堂举证和说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专家武峰表示,上述裁判标准虽然是法院在个案中作出的界定,但根据判例尤其还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判例,“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这些典型的案例指导功能,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巨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相关案例在国外会如何处理呢?曾在北美福特工作过的美籍华人陈超卓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参考美国的"柠檬法案",如果交付的车无质量问题,则不属于欺骗,经销商对车厂发来车辆都会检查,如有轻微瑕疵(本案所列),整理后无瑕疵售出,应该视同新车。就像整车厂组装完成后,质量检测出小瑕疵,也会挑出来处理好后再发车,一样的逻辑。
不告知瑕疵经销商是否存在欺诈?
事情起因于2014年,车主杨先生从贵阳新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近600万元宾利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新贵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在一审正式宣判之后,销售商贵阳新贵兴提起上诉。今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新车在交付前,都会进行检查和矫正检测,其中包括了新车外观外饰、随车工具等静态检查,功能性零部件、机械结构等动态检查,也就是所谓的PDI程序,而本案在二审的焦点就是经销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欺诈。
最高法院二审时,听取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PDI程序的陈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援引《指引》,列出了经销商应对消费者进行告知的情形和标准,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对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
在新贵兴公司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描述,二审判决书提及,关于商品信息全面告知,并非指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由于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即可,此类轻微瑕疵经销商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告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关于窗帘异响更换,新贵兴是否构成欺诈呢?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新贵兴公司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新贵兴公司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杨先生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贵阳宾利慕尚维权案属于过度维权
实际上,梳理近年来的“退一赔三”的案例,车主维权成功者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超过14宗“退一赔三”案例,争议发生的时间,离买车的时间最短的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3年多。至今车主完全胜诉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审级有一审、二审、再审,但绝大多数都是打到二审就结案,并且大多是车主败诉。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然而当车主发现问题后,要维权索赔将要面临很长的一条维权路要走。“汽车维权赔偿问题不在少数,但是“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杨兆全表示,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是情理法三者结合的非常完美的判决,充分提现了法律维护公平和平衡的社会价值。汽车销售商隐瞒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观上基本上没有影响,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损害,那么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是最合理的。当然,经销商故意隐瞒瑕疵是要对客户承担一定责任的,这种责任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长期在国外生活的陈超卓也认为,贵阳宾利慕尚“退一赔三”案属于车主过度维权,“这个问题被天价豪车宾利给放大了,实际上普通车辆做PDI检测是常规流程,经销商检测出小瑕疵都处理完了,难道整车厂如果把有瑕疵的座椅或窗帘换了会披露吗?”
他表示,如果车主认为车子质量有问题,完全可以按照质量问题进行投诉,比如经销商换了次的窗帘,补的漆不好。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