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产生

日期:12-03
浙江公益诉讼禁止令

原标题:浙江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产生

正义网丽水12月3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钟伟锋季志伟)11月30日,由浙江省青田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法院发出了浙江省内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覃忠建等4名被告人分别犯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70万元,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这是一起由媒体监督发现的案件。2018年5月,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曝光了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恶意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问题。青田县检察院与有关政法单位和环保部门通力合作,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办理该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青田众鑫公司于2015年1月成立,负责处理温溪镇电镀工业园区入驻电镀企业产生的废水。2016年8月1日,该公司与温州泽远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由温州泽远公司负责温溪电镀园区内的污水处理。为节约污水处理成本,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忠建、股东李琳商议决定,与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金亭、车间主任周裕豪合伙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2018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共偷排超标废水33393.8吨。经对现场废水采样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经评估鉴定,违法排放废水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65.6477万元,鉴定评估费10万元。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违法排污行为,其性质尤为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泽远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忠建等4人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为更好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青田县法检两院还联合县环保局组织了青田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水企业代表等110余人观摩庭审。青田县检察院还给旁听人员分发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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