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推开

日期:12-03
试点通知纠纷投资者保护

原标题: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推开

本报记者谷枫北京报道

导读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指示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经过了919天试点探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称“多元化解机制”)终于将要全面推进扩展至全国。

1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工作。

与此同时,会议认为应该将此前试点过程中有效的做法用文件形式固化,并积极探索更有利于纠纷多元化解的创新举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一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指示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多元化解全面推行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意见》在保持了《试点通知》框架及主要内容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等内容。

首先《意见》明确了要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从8家试点调解组织扩大至监管层确定的调解组织。

事实上,在试点期间,调解组织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扩容,由《试点通知》发布时的8家发展至55家,而此次《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这一群体的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组织的形式并不单一,调解业务也涵盖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

具体来看,有五种调解组织,其中最为主流的是行业协会内设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部门,目前大部分调解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另外还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如深圳证券期货调解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广东中证调解服务中心。同时还有公益性质的非盈利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投服中心等。

“多元的机构对于多元的纠纷,从各类调解组织来看,监管层已经在尽可能地动员各类社会资源进行纠纷化解工作。”

其次,《意见》还进一步增加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等规定。

“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是指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免去在诉讼过程中就此继续举证的程序。调解前置程序,是指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这两类调解都属于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一位接近监管层知情人士分析道。

高阶法规亟需完善

多元化解机制全面铺开意味着投资者保护工作向前迈出一大步,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推进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高阶法规缺失的影响,化解机制铺开后,完善同投资者保护相关的立法应是下一步最为急迫的工作。

梳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法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不难发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

“投资者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整、不系统,协作性也不够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结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结合期货法的起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适时制定专项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证监会副主席的刘新华认为。

而一些市场观点则认为目前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导致了目前的法律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适应。

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指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是资本市场的最为基本的要素,但目前涉及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早已颁布,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规已制定多年,已较为成熟,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

高阶法律缺失,现有制度规定的效力和层级不高也制约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仅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一位金诚同达律所的律师告诉记者。

综上所述,种种诉求之下,资本市场亟需专门针对投资者保护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尽快出台。

“化解机制是术,高阶法规则是道,化解机制在试点后已经较为成熟,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如果要进一步推进将投资者保护工作,高阶法规的完善是当下必须努力的方向。”前述金诚同达的律师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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