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官员现场给人“判刑”不只是“言辞不妥”
若夷
近日,一则官员在执法现场给司机“判刑”并爆粗口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一名男子自称是河南信阳平桥区副区长黄家新,现场给被查扣的司机“判刑”:“这个要判3年,你要打电话,我给你减刑2年。”黄家新事后发文,表示诚恳向广大网友道歉,“因我平时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漠,在现场处理过程中,面对盗采河砂人员极不配合的场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情绪失控,言辞极不妥当”。
这名副区长在执法过程中不仅爆出“你要是把我搞死,我就把你搞死”之类粗口,而且还给被执法的司机“判刑”,这些言辞极不妥当。被执法的司机是否涉嫌犯罪和应如何判刑量刑,岂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副区长能够说了算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人是否有罪、该如何判刑,均只能由法院法官来依法裁定,而且必须严格遵循十分严密的司法程序。我国《刑诉法》明确,(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种法治语境下,一个政府副区长,竟然以法院法官自居、轻言给人判刑,显然不仅显得极不妥当,而且难免给人一种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恶劣印象。
应该承认,“面对盗采河砂人员极不配合的场面”这样的执法情形,作为执法人员的副区长出现情绪激动的情况,并非完全不可理解,在日常生活中,作为都有七情六欲的人,存在这样那样的各种非理性情绪,乃至一时情绪失控,爆出一些不妥言辞也都是人所难免,无需太过苛责厚非的。可是尽管如此,仍然必须强调,身为政府官员,在执法现场这样的严肃场合,是不允许出现情绪失控、言辞极不妥当这样的情形的,即便再有情绪,也必须谨言慎行、有话好好说。
在表达相关言辞之前,必须充分意识到自身国家公职人员、执法者的特殊身份,一方面,不能动辄爆粗口,说一些有违基本文明礼仪的粗话脏话,或者斗气使性的气话、狠话。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官员,其言论自由权实际上是不能简单混同于普通群众,而应有更为严格的尺度界限——普通网友常说可说的话,并不一定也是官员可说该说的话。另一方面,除了不文明的粗口,作为政府官员、领导干部,更不能说一些不合法甚至严重违法的言辞,而必须严苛恪守基本法治界限和相关法律红线底线。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