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检察院"和"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检察院”和“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大力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引领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不断开创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等38个单位“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授予金朝等44名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授予解光等6名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追授徐明书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奋发作为,为党和人民再创佳绩。
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广泛开展宣传英模、学习英模、争当英模活动。学习他们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质,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的为民情怀,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职业本色,无私奉献、勇于担当的奋斗精神,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自觉把学习宣传英模,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阵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实际行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