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欧阳洁)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将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据介绍,《指导意见》所指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特别指出,经金融委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因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或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风险,金融委办公室按程序牵头启动监管问责。
如何评估和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划定参评机构范围,确定评估指标。其中,对参评机构范围规定了资产占比和机构数量两套可选标准;一级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同时将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合理界定,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
同时,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长远看,《指导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