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建立检察荣誉章制度 每年向符合条件检察人员颁发

日期:11-27
荣誉章最高检称号

原标题:最高检建立检察荣誉章制度 每年向符合条件检察人员颁发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记者今日(11月2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暨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表彰大会上获悉,根据中央颁布的《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最高检党组报请党中央批准,决定为全国检察机关从检满30年、为人民检察事业作出贡献的检察人员颁发检察荣誉章,并建立检察荣誉章制度,今后每年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检察人员颁发。

今日的大会为从事检察工作满30年的检察人员代表颁发了“检察荣誉章”和证书。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发展历程时表示,40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党和人民作出重大政治决断,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40年检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最为可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在会上,最高检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等98个先进集体记集体一等功,为姜淑珍等128名先进个人记个人一等功。

人社部、最高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等38个单位“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授予金朝等44名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授予解光等6名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追授徐明书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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