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被撤销村民起诉政府 区长出庭应诉

日期:11-27
通州区宅基地区长

原标题:宅基地使用权被撤销村民起诉政府 区长出庭应诉

通州区长赵磊(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正义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于潇)昨日上午,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崔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通州区区长赵磊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

原告崔某称,自己是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12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2017年,该院被拆迁,村委会及永顺镇政府均在《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中盖章确认原告为宅基地使用人。

2018年6月28日,永顺镇政府于作出《决定书》,撤销了此前永顺镇政府盖章确认行为。随后,崔某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州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通州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程序有误,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原告崔某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案外人崔某山曾就128号院的使用权问题,多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针对上述内容,通州区政府辩称,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告知、送达程序。“128号院的《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上盖章认定系六方小组认定行为,属于中间环节。六方小组的盖章行为,属于内部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

“我们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州区政府解释,乡镇级人民政府并不承担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六方小组认定和撤销行为亦不应视为永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区政府不会剥夺任何人在拆迁中的权益。”通州区区长赵磊在最后陈述中表明,在开庭之前,区政府已召集了各相关部门对本案争议的宅地基使用权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将督促六方小组尽快履行程序。“区政府将持续监督落实好这项工作,对各方合法利益都要保护好。”他表示。

本案未当庭宣判。通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8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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