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机场噪声问题 由市交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解决
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11月26日,《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对机场管理机构执法内容进行了调整,关注了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问题。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为增强立法针对性,更多从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的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发展保障等角度予以规范,二审稿中对草案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
在机场管理机构执法方面,对于盗窃、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专门规定,有的行政处罚不能由机场管理机构行使,因此,二审稿对机场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进行了修改。
此外,由于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可能涉及多个区县(自治县),一审稿中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可操作性不强,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噪声影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