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出售高压气瓶以买卖枪支论罪 宜多些解释

日期:11-27
气瓶枪支买卖枪支

原标题:出售高压气瓶以买卖枪支论罪,宜多些解释

■观察家

当事人是否只是因出售高压气瓶被判重刑,涉事法院不妨对此进行充分论证和解释。

近日,又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7年6月起,江西籍女性胡敬与其丈夫通过网络途径卖出高压气瓶26个。2017年11月2日,河南范县警方在其租赁房屋内查获309个高压气瓶,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夫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和14年。

高压气瓶成气枪散件,再次引发“枪支”之争。

目前,我国枪支的认定标准来源《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枪案时,都是采纳侦查机关对于“枪支”的认定,以至于仿真枪、玩具枪等可能被作为“非制式枪支”,纳入“枪支”的范畴。

而要将非制式枪支作为法律规定中的“枪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一是可以发射,二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于非制式枪支的散件(零部件),只有具备了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的功能,才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在该案中,将涉事夫妇二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引发不小争议。当地法院判决书中,主要是依据高压气瓶定罪,但二人买卖的高压气瓶并不具有社会公众一般印象中枪支的外形,既不能发射也不具有发射子弹、弹丸的“枪口”。

如果说,涉及枪案之争的争论,以往争得较多的是击打力不强的玩具枪、气枪是不是“枪”,那本案中,涉案物品则不是从外形上看就直接让人联想到枪的物品,只是能提供动力的瓶状物体。

的确,最高法2009年《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套和非成套的枪支散件也列为了犯罪的对象,但何谓“枪支散件”,显然应该做限制性解释,否则买卖钢管等物就是危险的,因为那也可能用于造枪。

高压气瓶也是,除了可能被用以制作枪支外,还能用于筑路、建房、打井等很多合法用途。这意味着,高压气瓶只具备用于制作枪支的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就是将高压气瓶用于制造枪支的目的,或者明知卖给别人的目的就是用于拿去制造枪支的。

在该事件中,涉事警方查出的,还有1000根左右消音器、红外发射器和3000根左右瞄准器。当地法院在定性时,或许参考了这些因素。果真如此,那判决书中显然应对整套设备是否构成枪支主要或完整构件加以论证,而不宜只以售卖高压气瓶作为依据,支撑起其“买卖枪支”的判断。

否则,这可能造成部分人的误判,认为单卖高压气瓶就会被认定为卖气枪散件,认为将非法买卖枪支罪可以被随意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

今年1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对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而卖所谓的气枪配件,在定性、量刑上自然也要考虑这些。

说到底,因多起枪支认定案件掀起的争论,学界已对此取得不少共识。如今,该案当事人被判重刑,涉事法院不妨对此进行充分解释和论证,通过缜密的逻辑闭环,支撑起“出售高压气瓶等物件可以买卖枪支论罪”的合理性,消除可能的误会和疑虑,也更好地探寻法治背后的价值逻辑。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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