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重视上市公司送转方案打擦边球行为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推出送转股预案,股价出现连续涨停。11月23日,沪深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简称《指引》)。应该说,《指引》对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等现象有一定功效,然而也要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打擦边球行为。
《指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而高送转定义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分别达到或超过5股、8股、10股。三种情形下可高送转,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送转比例不得高于最近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二是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变化,送转比例不得高于净资产增长率;三是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另外,净利润为负等情形不得高送转,也不得利用高送转预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总体来说,《指引》对此前市场一些突出问题都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早在今年4月,沪深交易所就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近日,几家上市公司推出的送转预案,明显有打擦边球意味。
比如,几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推出的送转预案为10送转8、10送转9、10送转9.5,刚好可规避构成“高送转”。因此,《指引》对这些送转预案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反过来说,创业板上市公司即使亏损,也可推10送转9.5预案。
然而,可想而知,如此送转预案虽不能精确定义为“高送转”,但又有多大区别呢?此前高送转预案助长投机操纵等危害,如此“类高送转”预案也会产生相同危害。
看来,监管部门下一步对上市公司送转预案的一个监管重点,或应聚焦于“类高送转”或“中送转”预案。此类预案明显属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监管、规避约束意图明显。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深交所表示将在日常监管中充分关注刻意规避高送转标准的送转股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对个别推出10送转9.5等“类高送转”预案的上市公司发出关注函,强化监管。
此外,还应将“类高送转”等监管纳入法制、规范化轨道,建议拓展《指引》适用范围覆盖所有上市公司的送转股信息披露,而非仅适用于“高送转”。比如《指引》规定的第一种高送转情形,送转比例与最近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挂钩;推而广之,其他上市公司要以该情形推送转预案,也必须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挂钩。当然,指引也规定另外两类“高送转”情形可不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挂钩,那么其他“中低送转”预案也可规定类似情形。
上市公司推高送转方案的一个理由,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但这个理由比较牵强。目前A股高于100元的股票没有几只,也即绝大多数股票一万块就可交易一手(最低交易单位),根本不会影响流动性。事实上,茅台500多元照样有流动性、照样交易,而美股伯克希尔·哈撒韦甚至每股30多万美元,按巴菲特观点,低价股将吸引那些不能与其共享价值哲学的“次优”买家。
个别A股上市公司推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链条,如信息合谋操纵、内幕交易等。此前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滥用提案权,公告高送转预案炒作股价,被认定构成市场操纵,后被证监会罚没巨款。现在一些上市公司高送转预案发布后股价连续涨停,昔日重现的背后,监管部门也应强化对其中市场操纵嫌疑的调查处理。
正如世嘉科技董秘所戏言,高送转不会把一个180斤的老婆变成两个90斤的人。理论上,送转股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有时由于送股需要缴税反而灭失部分价值。然而现在A股投资者对高送转陷入自我催眠、自欺欺人的炒作模式,看到别的上市公司因高送转出现巨幅上涨,也纷纷要求自家公司实施高送转。看来,高送转炒作在误导投资者忘记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内在价值、忘记投资初心和本义上面,已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且已形成历史惯性,对此有关各方应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全力破解。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宇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