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大力推进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

日期:11-26
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推进地位

原标题:通州区大力推进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央视网

厉行依法行政 区领导主动出庭应诉

央视网消息: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请求撤销《通州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诉讼案,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赵磊作为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他表示,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为副中心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等4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本案的原告崔某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今年6月28日,永顺镇政府依据村委会两委班子申请,并经过核实作出《决定书》,撤销在去年9月22日《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上盖章确认的行为,对崔某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不做核定及认定。崔某不服,于今年8月17日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通州区政府审理认为,根据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制定的《补偿方案》,六方工作小组由拆迁人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拆迁人、永顺镇政府、村级工作小组、拆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负责对新老宅基地、合法宅基地面积、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员、新生儿安置与补助、“长期在此居住”人员等情况研究认定,并出具六方工作小组共同签署的认定单。该联合认定行为系拆迁项目的一个中间环节,因此六方工作小组的认定行为,不应视为永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诉争的《决定书》系撤销之前的六方小组认定,因此该行为亦不应视为永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崔某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通州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永顺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撤销原盖章确认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作出的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等争议点展开庭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后,刚刚参加完庭审的赵磊区长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落实《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州历来高度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和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2013年出台了《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均作出明确规定。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通州区于2017年对行政应诉规则进行了修订,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并对负责人范围、出庭要求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同时,加大考核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分值比重。

连续三年,通州区区长均带头出庭参加诉讼,全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比例逐年提高。区政府法制办通过采取庭审观摩、专题培训、府院沟通、个别指导、典型案例指导、败诉案件分析等方式,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得到普遍提高。

负责人出庭,特别是区领导带头出庭应诉,充分体现了通州区对厉行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着力推进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工作,将能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同时,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增进人民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有着良好的积极意义。

关于下一步工作,赵磊区长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为我们更好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州区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为副中心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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