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
2018年11月23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林、李某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2018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邓某坤、刘某黎、王某君、王某委、廖某伟、林某崟(均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到灵川县灵田乡东田村委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旁边吃完烧烤,被告人李某林、李某芳及李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秦某某(14周岁,另案处理)、李某红(已刑拘)、“山娃仔”(在逃,绰号)、李某明(已逮捕)、李某兵(绰号“杨某某”,已逮捕)等人以6名被害人是准备盗窃摩托车的小偷为由欲向6名被害人索取钱财,遂将6名受害人围住,其中李某某用自己的碟刹锁锁住6名被害人乘坐的其中一辆摩托车,“山娃仔”对6 名被害人进行搜身,韦某(绰号“老妖”)对6名被告人扇耳光,随后6名被害人继续被殴打、被迫脱光上衣跪在地上,被告人李某芳及李某红提出用冷水泼6名受害人,李某某提来一桶冷水,李某明将桶里的水泼在6名被害人身上。凌晨3时许,6名被害人被带至尧山宾馆402室内,被告人李某林、李某丁及李某红、李某某、秦某某等人再次对6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芳与李某红、李某兵提出并商量让6名受害人每人支付5000 元才能离开,并让6名被害人联系自己的父母,被害人邓某坤的父亲邓某某被迫按照被告人李某芳等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微信转账3000元到被害人邓某坤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李某芳将被害人邓某坤手机上的3000元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转到自己的手机上,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发给被告人李某林等人。次日早上8时许,灵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尧山宾馆解救6名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家属。经灵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官点评:被告人李某林、李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敲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对其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手段,情节恶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