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细则》草案出炉:严控董监高借回购“拉抬”减持

日期: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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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回购细则》草案出炉:严控董监高借回购“拉抬”减持

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23日,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表示,此次出台的《回购细则》,旨在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股份回购,提供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指引。主要安排:

一是明确处置方式。回购后的股份如何处置,上市公司十分关心。《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这一安排,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购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手段。

二是简化决策程序。股份回购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共同的股东利益基础,决策程序简化具备合理性。《回购细则》落实《公司法》修法要求,采用授权方式,简化了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其次,考虑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回购的第一责任人,允许其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财务顾问、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意见,降低股份回购的实施成本。

三是便利实施操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安排。一个是丰富了回购资金来源。《回购细则》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选择,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同时,还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另一个是回购期限更为灵活,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对于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称,结合已有的市场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做出了多项从严监管的制度安排。重点是,一方面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堵住内幕交易和“拉抬”减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股份回购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是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减持行为。《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要求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具备明确预期。针对个别公司在股份回购中预期不明、随意变更的情况,《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同时,《回购细则》还在总结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投票承诺、董事会意见等从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规范要求,防范出现“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回购进展的持续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实施已披露的回购计划。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回购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审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金额。

同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上交所将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四是合理控制股份回购的实施节奏。股份回购有利于稳定股价,但是短时期内过于集中和大额的回购,也可能引起股价波动,影响交易秩序。为此,《回购细则》参考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时期内的回购数量,还对回购价格、实施时间做了必要的限制,确保股份回购有序实施。

五是明确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股份回购属于股价敏感事项,必须严格防范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行为。《回购细则》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全部推定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时,考虑到其他主要股东也有可能提出回购动议,还特别将提议人一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确保内幕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全面。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编辑 徐超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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