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牌新规宽严并济 铺路“少停”“短停”新常态

日期:11-23
停牌交易所上市公司

原标题:停复牌新规宽严并济 铺路“少停”“短停”新常态

本报记者谭楚丹深圳报道

11月22日晚,停牌“钉子户”之一上海莱士宣布史上最大医药并购案,计划近400亿元并购两家全球龙头企业GDS与Biotest。考虑到方案的复杂性,公司申请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这是两地交易所停复牌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要续停的上市公司。

据了解,11月21日晚两地交易所修订停复牌业务相关规则,旨在形成“少停”、“短停”常态,比如要求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停牌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等。

“停牌避险”已成过去

继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后,11月21日晚深、沪两地交易所发布了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事实上,停牌监管在近年来已经明显收紧,尤其是互联互通开通以后,停牌规则努力接轨海外市场。监管效果逐渐显现,深交所表示,在各方努力下,深市停牌公司数量占比从2016年的9%左右下降至目前的1.4%左右,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家数从备忘录发布前的68家下降至目前的14家。上交所谈到,最近一段时间沪市停牌公司已减少到日均10家左右,占全部沪市公司家数约0.7%。

但疑难杂症仍然存在。今年以来“停牌避险”情形明显增多。同时近年来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的停复牌事项次数较多、时间较长,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监管层认为停牌不应承担过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内幕交易、交易锁价等功能。

监管层表示此次修订具体落实3个原则,即审慎停牌、分阶段信息披露、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体现在停牌周期来看,即“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以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以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

比如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22日向记者回顾表示,“从2015年到现在,我们可以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找理由停牌避开股市下行,比如2015年集中以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为由,今年以控制权变更为由。从后续进展来看,有的一直没有下文,这说明停牌只是躲避下跌的借口。监管层实际上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今年上半年收紧停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尽量不要停牌。”

剑指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是停牌事项中的主流理由,如何规范是这次《停复牌指引》修订的重点。

据上交所介绍,此次有四大变化。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二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三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广州一家券商投行人士22日点评称,新规比窗口指导要更有弹性。“年中时候交易所鼓励重组不停牌,但业内普遍定增重组如果不停牌,锁价操作难度较大。这次交易所留有余地,允许短期停牌。”

第四大变化则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上海一家私募基金人士22日表示该项规定进步较大。“从过往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质量低下。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停牌后披露重组信息不完整,伤害投资者知情权;另一方面有的为了躲避股价下跌,先停牌再找资产,钻了信息披露监管的空子。”

为落实停复牌指引的原则和要求,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停牌监管。上交所表示,如果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上交所可以拒绝办理。同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

对于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上交所可以根据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除此以外,监管层规定了停复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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