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 构建社区矫正新模式

日期:11-21
社区矫正创新管理新模式

原标题:创新管理 构建社区矫正新模式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近年来,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场所设施,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功能于一体,在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提供技能培训、过渡安置、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服务,实现监管方法灵活多样、教育矫正措施有力的良好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被予以警告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含)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判管制同时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的;

(二)被判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奖惩有哪些?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奖惩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和减刑、假释。

被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哪些情形下应予以收监执行?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哪些情形下应予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解除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刑期结束前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和合议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书面意见、安置帮教建议和期满合议情况记录等相关材料报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前一个月,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原批准或决定机关的通知,办理延长、收监等相关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宣告后,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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