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码归一码 “两两抵消”不可取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不能私自以自己认为的“方式”进行“两两抵消”。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起源是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某村11队于2016年将山林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某工厂的李老板,李老板按约定交租金58000元,并由被告董某按每户每人口200元进行分配,原告丘某其户应分得租金2600元。但被告董某无故扣留,丘某多次追讨未果。
被告董某对原告丘某应分得租金2600元无异议,辩称其于2012年欲在自留地建围墙,遭到原告丘某阻拦,并将其、其弟弟打伤,丘某口头同意赔偿其医疗费3000元,但至今未兑付。后经中间人发话,其便扣下该2600元抵扣上述医疗费3000元,两两抵消。丘某对董某所辩称的医药费有异议,不予认同,不同意抵消。
在原一审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丘某支付医药费3000元。该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由于反诉系健康权纠纷,本诉系不当得利纠纷,两者并不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者相同事实,所以该院不予受理被告的反诉,被告可另行起诉。
该院认为,原告丘某应分得租赁山林承包经营权的租金2600元,有协议书、收条以及原、被告陈述等为证,该租金来源合法,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的一户有权取得上述租金,被告应予支付,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原告应否支付医疗费3000元,亦未取得原告在本案中同意扣留、抵销,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2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