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

日期:11-20
生态泉州机制

原标题:泉州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

泉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科学划定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用途管制措施,筑牢生态保护屏障,确保全市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意见》明确,生态敏感区域是指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区域,主要包括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区域。以 “ 多规合一 ” 控制线、 陆域及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等为基础,科学划定生态敏感区域,作为各级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意见》强调,规范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行为。建立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的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并联审批、会商会审等协调机制。以划定的生态敏感区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按照 “ 城乡一体、全城管控、市县联动、部门协作 ” 的要求, 在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中推行会商会审,在各阶段共同把好项目准入关和审批关。生态敏感区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敏感区范围划定后,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意见》要求,加强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监管。各地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的执法监督。建立生态敏感区域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涂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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