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垄断法》十年大修:要跟上互联网时代步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仅用了短短的十年时间,中国已经发展为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虽然这一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国际地位,但也是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广大反垄断人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的。
现行《反垄断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弱
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分散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由于没有专门的竞争法,市场中维护竞争的意识不够普及和深入。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产业政策相比,竞争政策和执法只能处于从属地位。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后,我国的竞争政策和竞争理念不断深化,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虽然确定了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但内容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不高。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所谓十年一轮回,在环境变化后,对《反垄断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明确和修改,已经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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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要回应数字经济竞争的新现象
第一,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这一点继续修订完善。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初,产业政策相对于竞争政策依然处于强势地位。目前,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实务中面临的一大类案件,而很多行政垄断事件都是以产业政策为名得以推行。显然,如果不对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对地位予以明确,那么应对这类案件就是十分困难的。
从2015年开始,政府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一系列意见和政策,都亟待在《反垄断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
第二,在过去十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商业模式主要是直线型的,其竞争形式也相对简单,主要是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
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平台已经成为了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也成为了竞争的重要主体。相对于传统企业,平台同时具有市场和企业的两重性质,其竞争的特征和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
例如,传统企业很难独占整个市场,而平台企业则经常在市场上一家独大。而有不少经济学的文献已经证明,和传统企业的独大相比,平台的独大更有可能是促进,而非损害市场效率。这些新现象是《反垄断法》必须回应的。
其次,除了传统的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会带来创造性毁灭的“熊彼特式”创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了挑战。这一点,也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再次,不同产业之间的“跨界竞争”也愈演愈烈。这类“跨界竞争”,究竟应该看作是一种竞争形式,还是垄断企业传导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也需要进一步阐释。
修法之外,“如何界定市场”等配套细则也亟待推出
除了法律本身需要修订外,相应的配套细则也亟待推出。举例来说,在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应当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就亟待相应的操作指南的规范。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分析的起点,但相关市场的界定却一直是一个难点。
在互联网条件下,市场边界模糊,产品和市场界限难以区分,这就让相关市场很难确定。目前很多的疑难案件,例如滴滴并购案等,之所以一直悬而不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相关市场不能得到准确判定。从这个角度讲,及时出台具有操作意义的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是极为重要的。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刚刚走过十年的历程,立法和执法都还在路上。不论是法律的修改与完善,还是执法资源的强化和整合,都有很多事情要做。
□陈永伟(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