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审查有别于成年人标准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三个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为如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提供了指导。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案情显示,齐某是一所小学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齐某将班里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单独叫到学校无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带到校外,进行猥亵或者强奸。他还在晚上熄灯后,以查寝为名,多次到女生集体宿舍猥亵女生。
该案中,根据证据,能够认定他多次强奸2名女生,猥亵7名女生,某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却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于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新俭解读称,此案有三方面指导意义,其中之一是如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他表示,性侵害犯罪较之其他犯罪,一般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一般不认罪的特点。齐某这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齐某一直不认罪,直接证据只有被害学生的陈述,此外还有被害人同学证言等一些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都认定了齐某的犯罪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在此类案件正确审查认定方面就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郑新俭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黄哲程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