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公布“11·3”交通事故调查结果
16日上午,兰州通报了“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通报中称,事发当日,涉事半挂牵引车因制动失灵导致车辆失控。而在今年10月,司机就曾向车主反映车辆制动存在问题,但直至事故发生,车主都未进行检修。目前,司机和车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专家表示,肇事者在知道该车辆制动失灵或者有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驾车上路,在法律上属于由于主观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货车制动失灵致15死45伤
16日上午,兰州市委宣传部就“11·3”致1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做出通报。通报中称,11月3日,兰州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紧急救援处置、全力做好善后的同时,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査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事故发生当日,辽宁籍驾驶人李丰驾驶“辽AK44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龙江籍车主李佳林在副驾驶位置乘坐,牵引“吉B287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履带起重机部件,途经G75兰海高速七道梁长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灵造成车辆失控,行至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广场附近时,与1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连续与13辆小型客车直接碰撞,所载货物甩出砸中车辆,并导致周围18辆小型客车相互碰撞。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45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轻微伤33人)、33辆机动车受损。
事故系病车上路违法超载
兰州市委宣传部称,经调査查明,今年10月21日,李丰就已发现肇事机动车制动有问题并多次告知李佳林修理,但直至事故发生,李佳林未对制动系统进行检修。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肇事机动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发时在长下坡路段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和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因挂车制动储气筒接头处肇事前有漏气现象,制动效能进一步减弱,整车制动距离加大,制动失灵,造成车辆失控。
调查还发现,该车制动失灵后,在长约10公里、行驶近8分钟的路程中,途经4处避险车道,肇事人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肇事机动车有超载违法行为;货物装载时捆绑固定存在安全隐患,加剧了事故损害结果。
目前肇事驾驶人李丰及车主李佳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4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及有关挂靠、装载运输涉事企业责任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车辆制动有问题仍上路需担责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和车主主要需要对伤亡者进行赔偿,也需要对路面的损坏和交通设施的损坏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肇事者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顾大松认为,肇事者在知道该车辆制动失灵或者有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驾车上路,在法律上属于由于主观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肇事者可能会面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检方对肇事者的指控以及法院最终的量刑、判罚很大程度上会考虑此次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当时的路面、交通情况等因素。”顾大松说。
顾大松表示,如果车主是雇佣司机全职驾驶该车辆,那么车主可能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车主和司机分工驾驶,那么车主可能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屈畅实习生施世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