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第一位红色公诉人

日期:11-16
麻城博物馆乘马岗

原标题:寻找第一位红色公诉人

图: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根据已有资料推测出的办案场景(资料图片)

图:程家后人手持族谱介绍程玉阶相关情况(资料图片)

“2011年的一天,时任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现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馆长)的熊奎和同事们正在为建设河南省检察系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做准备。新县地处当年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因此除了河南本地,他们还要去湖北和安徽搜集资料。在安徽党史办档案室浩如烟海的资料中,他们看到一条短短的文字记录,内容大致是: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的革命法庭设有国家公诉处,公诉处处长名叫程玉阶,湖北麻城市乘马岗镇人。

这条简单的信息,不仅成为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建立的基础,还刷新了中国人民检察史的第一页。

无心插柳

熊奎告诉记者:“为了筹备河南省检察机关革命教育基地,我们从湖北、河南和安徽所有省一级、市一级的档案馆中搜集资料。最后整合起来,是一段厚重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史。这不是一个小小的展厅、展板就足以展示的。院领导建议,不如就建立一个博物馆吧。”这便是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建立的开端。

熊奎和同事们原本对历史和文物都是外行,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逐渐成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百事通”。正因为如此,安徽档案馆的那段文字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因为在那之前,关于中国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记载,通常从1931年11月7日开始,当时中央革命根据地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制定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而鄂豫皖根据地的这次大会,比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大会早了四个月。这说明,安徽档案馆的那段文字,很有可能记载了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处和第一位红色政权的公诉人。可这段历史还有其他辅证的史料吗?程玉阶又是谁?他有怎样的生平经历?他在任职期间办理过哪些案件?他有后人吗?还有人能够证实他的这段经历吗?程玉阶和他的公诉处,早已散佚在历史的狼烟中,80年间无迹可寻。

如今摆在熊奎眼前的,只有“程玉阶”和“乘马岗”两个信息,在得到了领导的支持后,2011年,熊奎和时任新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现副检察长)扶德利、时任新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现政治处主任)余甫兵踏上了解密中国检察史第一页的路途。

走遍乘马岗

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位于鄂豫两省三县(麻城、红安、新县)结合部,大革命时期,乘马岗是黄麻起义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核心部分。面积不到300平方公里的乘马岗,扶德利却说那里很大。或许是因为当年扶德利和熊奎、余甫兵,在这里挨家挨户寻访,用脚走遍了小镇每一个角落。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乘马岗到新县,熊奎他们每天早上去,晚上回,三个人跑了10万多公里,最后当地人一见他们就说:“检察院的人又来啦!”

仅凭一个名字去找一位80年前的人,仿佛大海捞针。好在到了乘马岗,当地检察机关和县政府、镇政府、村委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村支书还经常陪同他们一起寻找。他们走访了当地的老百姓,前后发现了三个“程玉阶”。他们就一个一个排查,翻看家谱。

余甫兵说:“我们走小路进入乘马岗,三个人忙活了三个多月,从热天走到冬天。”扶德利告诉记者:“镇上80岁以上的老人有十多位,我们每一户都走到了,一个一个询问:有没有人知道1929年到1931年期间一个叫程玉阶的人?我们根据老人们的口述,可以获得一些线索。有的老人口音很重,村干部还会帮我们翻译。有一位老人我们第一次走访的时候生病了,等老人病好了,我们就买东西再去探望,恰好这位老人听说过程玉阶这个名字,还为我们提供了程家确切的位置。我们就联系当地政府,请村干部为我们引路。”

在村干部的引导下,他们沿着小路,在一处偏僻的地方找到了一个清贫的农户。翻开这户人家的家谱,上面记载:玉阶,出生地为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镇肖家山村程家湾(岗铺岩湾)人,生于宣统庚戌年三月十二日未时,在外从军;父亲程金国,程玉阶有弟兄三人,大哥玉城,二哥玉松。在程家,他们找到了程玉阶的侄儿程兴桂,据他回忆:“听我父亲程玉朝讲,程玉阶祖上为风水先生,家境较好,我父亲是程玉阶的叔伯兄弟,他家还无偿给我家五斗田种,他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参加红军,官至营长,他最后一次回家是带两个传令兵到我家吃了一次饭,饭桌上他说王树声是他的团长,以后再没听说他的音信了,他家是从程家湾迁往岗铺岩湾的,距程家湾两里地,他大哥、二哥均早年去世,无后人,岗铺岩湾只有二三户人家,大革命时期人都死光了,岗铺岩湾三四十年代就荒废了,但程玉阶出生的老屋基脚还在。”

熊奎告诉记者:“程玉阶去参加革命在当年是街知巷闻的事,家人都以他为荣,一代代人口口相传至今。”

2011年,程玉阶终于“回家”了。

柳成荫

程玉阶(1910年4月20日—1931年冬),又作程玉堦、程玉階、程汝阶、陈玉皆(阶),湖北省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王福店乡(十一乡)人。程玉阶的生平概貌终于初现端倪,但仅凭一本家谱和程家后人的回忆,还不能改写历史。熊奎他们继续在乘马岗走访老人,争取让这段历史得到更多人的证实。在老人们的回忆中,程玉阶生平的碎片逐渐拼凑完整。“他是干政法的……”“他审判案子……”

此后,新县检察院请来了检察理论研究所的专家和历史专家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论证,证实在其他革命根据地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中,在1931年7月1日之前,均未出现冠名“国家公诉员”的称谓,也未明确国家公诉员的职责。在现行的人民检察制度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称之为“国家公诉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内部关于公诉员的规定,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检察员职责的全部,但其是现行检察机关国家公诉人最早之渊源。国家公诉处和公诉员的设置,标志着国家公诉权的产生。国家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国家公诉制度,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因此,可以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员”是“国家公诉人”的最早渊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是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位红色公诉人。

结合进一步搜集到的史料,大致可以补全程玉阶的革命工作历程。

1927年8月至1928年10月,程汝陔(阶)担任中共乘马岗委员会书记;1928年10月(亦说1929年3月),麻城乘马岗成立了区委会,区委书记是程汝陔(阶);1930年8月上旬,为促进与巩固以武汉为中心的全国总暴动胜利,鄂豫边区特别委员会决定成立麻城县行动委员会(1930年9月至1930年11月),麻城县行动委员会的职能相当于麻城县委,程汝陔(阶)担任麻城县行动委员会委员一职。

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程汝陔(阶)被任命为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这一时期的检察工作在国家公诉处处长程汝陔(阶)的领导下,其职责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中规定得具体明确,即:“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案犯应判什么罪,由国家公诉员提起公诉,换句话讲,就是由国家公诉员做原告,来告犯罪人。具体讲,“研究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它蕴涵着现行人民检察制度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它蕴涵着现行人民检察制度提起公诉的主要内容;“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它蕴涵着现行人民检察制度出庭公诉的主要内容。尽管从实体和程序上没有现行国家公诉部门和国家公诉人职责规定得具体、详细和完善,但它均担负了现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的主要职责。这种组织形式是人民检察国家公诉人的最早渊源,其职责也是现行人民检察国家公诉人职责的应有之义,反映了国家公诉权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公诉制度的主要精髓。程汝陔(阶)同志于1931年冬牺牲。(1958年11月《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

由于程玉阶没有留下任何影像资料,新县检察院找到相关专家,根据程家后人的体貌特征,绘制了一张程玉阶的画像,这张画像如今就挂在河南检察博物馆。“目前唯一的遗憾是,程玉阶办理过的案件还没有找到详实的资料。”熊奎告诉记者,“我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第一案’,这些年收集、购买了很多档案和旧书,想要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扶德利告诉记者:“80多年前的共产党人,就想到了通过法制建设固定革命成果。他们那份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执着,对我们后人很有启迪和教育意义。熊馆长曾是新县检察院优秀的公诉人,我现在也分管院里的公诉工作。寻找程玉阶的历程,让我们见证了这份执着的法治精神从哪里来,以后的道路到哪里去。正是继承了这份执着,我们才能思路清,底气足,充满了力量和信心。”

1931年冬,年仅21岁的程玉阶英年早逝,带走了那段短暂的第一公诉人生涯,也带走了他一生的故事。80年后的同一片土地上,程玉阶事业的继承者们,仅凭他留下的蛛丝马迹,带着一腔质朴的执着和对历史的敬畏,还原了他的一生,也还原了中国人民检察史的第一页。

这段追寻历史的经历,只是熊奎他们与记者闲谈时才提起的,没有人觉得这是多么值得夸耀的功劳,熊奎、扶德利和余甫兵在采访中都说过同一句话:“我们要对人民检察历史负责。”

(图片制作:陈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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