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访山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大豪:忆往昔峥嵘岁月
忆往昔峥嵘岁月
——专访山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大豪
陈大豪,汉族,1944年7月生于广东省廉江市。196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月调到最高检工作,1984年开始,先后担任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政治部筹备组副组长、监所检察厅厅长、检委会委员、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1996年,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二等功臣。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11月9日上午,记者在最高检离退休干部阅览室第一次见到了陈大豪。一进屋,陈大豪脸上就洋溢着暖暖的笑容,驱散了初冬的微寒。就在这间简单却不简陋的阅览室中,陈大豪开启了一段回忆过去的旅程。
和检察机关一起成长
记者:1963年8月参加工作后,您一直在部队,是怎样的机缘让您和检察工作结缘呢?
陈大豪:最高检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了,1978年恢复重建后需要大批干部,之前老高检的干部从五七干校回来后,干部缺口依旧很大,就从党政机关和部队抽调了一部分人员。当时从部队抽调了15人,我是其中一个。1979年底,我就接到了调令,1980年1月到最高检研究室上班。
记者:从军人到检察官,您是如何适应这种角色转换的?
陈大豪:其实,刚开始不是很适应,毕竟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分到研究室以后,在一批老政法干警的影响和帮助下,我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后来通过系统地学习,对法律也越来越感兴趣,可以说我是和检察机关一起成长的。
记者:您是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来到最高检的,亲历了检察机关的不断发展,对检察机关初期发展的艰辛也最有体会,当时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哪些困难?
陈大豪:恢复重建之初,检察干警主要来源于老政法机关、党政机关和部队,以及少数1964年、1965年毕业于政法学院的学生。检察队伍的整体状况是老资格、年龄大,厅局级以上领导基本都是60岁以上,还有少数七八十岁的院领导。
办公条件也非常简陋,就在现在的北河沿大街这个院子里,只有三座二层小楼。北楼是院领导的办公室,南楼和西楼分别有几个部门办公。我还记得,那会儿南楼二楼的木地板踩上去都“嘎吱嘎吱”响。那时候没有公务用车,干部到市里办事,都是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厅局都没有电脑,我当时在研究室,所有文件都要通过点字打印,哪像现在都是无纸化办公,下个命令“呼啦”一下就传达下去了,发展多快!
当时,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太了解,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有一年,我到江西九江出差,有个干部找我告状,他说,“县检察长是19级的干部,我是17级的干部,他有什么资格查我啊!”我回答他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他代表国家查你,谁比国家大啊!”说完,他就不吭声了。其实,这都是因为他们对检察机关不了解。
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热爱
记者:从1979年底接到调令至2009年4月正式退休,您先后在最高检研究室、机关党委、政治部、监所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山西省检察院任职,您在哪个岗位的任职时间最长?您如何看待这个岗位?
陈大豪:我在最高检监所检察厅任职的时间最长。从1991年6月到1999年12月,前后差不多有十年时间。我非常热爱监所检察工作,从事多年的监所检察工作,我感到平凡而光荣。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监所检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在这十年中,监所检察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
陈大豪:首先是监所检察工作指导思想的发展。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配合劳改干警、公安干警管理、教育罪犯,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秩序。多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配合有余、监督不足。1992年,最高检主管监所检察的王文元副检察长提出“监督要到位,配合不越位”。检察机关主要是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办事,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同时,我们也是政法部门,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但是,配合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代替刑罚执行机关管理罪犯上去,监所检察工作一定要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首位。
第二是监所检察形式的发展。我国的检察制度主要是参照前苏联模式,监所检察初期采取的主要是巡回检察的形式,后来发展成派驻检察。1988年,我去前苏联访问时,与前苏联的同志探讨过监所检察,他们也指出,派驻检察也有问题,派驻久了容易被同化。现在张军检察长上任以后,特别强调要把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起来,非常有道理。
第三是监所检察业务范围的拓展。一开始,监所检察业务就是帮助公安干警、劳改干警管理、教育罪犯,承办又犯罪案件。后来,监所检察工作指导思想发生变化,业务范围也逐步开阔,开始重点对监管部门收监、管理和释放罪犯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监所检察的办案范围主要有三大类:对又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侦查案件。根据最高检规定,当时有四类案件属于监所检察部门侦查办理范围:私放在押人员案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
第四是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过去监所检察配合公安干警、劳改干警开展工作,他们非常欢迎。后来加强了对他们执法活动的监督,他们开始难以接受。当时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有个“三部曲”,即轻微违法的,口头纠正,违法者必须给予口头答复;严重违法的,发出书面矫正通知书,并要求进行书面答复;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有一次,监所检察干警将矫正违法通知书送达监管部门后,监管干警竟然当场将通知书撕了!这件事发生后,监所检察工作开始思考如何加强监督力度的问题,后来就提出了“以办案为龙头,带动执法监督全面开展”的工作思路。只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监所检察部门就应该行使监督职权,严格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力。这样一来,局面打开了,通过查办案件加强了法律监督力度,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
留在黄土高坡的检察足迹
记者:2001年2月,您出任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在这片广袤的黄土高原上,您留下了很多检察足迹。据了解,对于山西检察的队伍建设,您投入了很多心血,当时采取了哪些措施?
陈大豪:没有一支好的队伍,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所以我特别重视队伍建设。来到山西省检察院任职以后,根据省检察院的干部状况和思想状况,我要求他们放下三个包袱——首先要放下文凭的包袱,不管有没有文凭,关键看有没有水平。有文凭有水平的同志要重用;没有文凭、自学成才,有水平的同志也要重用。其次要放下资历的包袱,不论资排辈,不论年龄大小,只要有水平、肯干活,同样受到重用。第三,放下过去的包袱,过去的功过今后不再重提,关键看今后的表现。这么做主要是想充分调动每个同志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每个同志的潜能。
几个月后,最高检提出机构改革,要求整顿检察队伍。借这个机会,山西检察队伍建设进入新阶段。从处长、副处长开始,全部下岗,重新选处长,处长选出来以后,其他人员进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后,还剩下30多个干部没有去处。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分层次处理:将接近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能够调出去的就批准调出去;不符合退休规定也不能调动的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一段时间后,再进行选用分配。
记者:这样的改革可以说是大刀阔斧。
陈大豪:当时改革提出的口号是“搬掉铁交椅,砸破铁饭碗”,处长不是一当就是一辈子,成为了检察机关公务员,这个铁饭碗也不是永远的。趁这个机会,我们也提拔了一批年轻干部,他们有文凭、有专业素质、有事业心、政治素质高。经过改革,检察队伍整齐了,可以开始办案了!当时最高检韩杼滨检察长对山西整顿检察机关有三句评语:时间短、力度大、效果好。
检察机关还将发展得更好
记者:四十年来,无数像您一样的老检察官为检察事业的发展默默付出,辛勤耕耘。对于40年来检察机关的发展变化,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陈大豪: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作出了一些成绩,离不开中央大政方针的支持,中央的大政方针就是检察工作发展的“靠山”。检察机关的发展不是孤立的,需要政法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和相互帮助。政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有一个好的社会基础,那就是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我相信,全民法治观念提高了,检察机关的作用将会发挥得更好。
记者:对于检察机关未来的发展,您有什么期望?
陈大豪: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开展,工作成绩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祝愿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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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超期羁押检察,保护人权
1983年“严打”以后,超期羁押的问题特别突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了很长时间,因为证据不充分,不能起诉,也不敢释放。从80年代中期开始,最高检监所检察部门大力开展超期羁押检察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超期羁押的问题依然存在。
有一年,陈大豪去河北张家口调研,发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长期关押在看守所。原来,该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子里很多人围在一起看电视时,现场发生了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这个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抓人以后,在证据方面一直没有突破。
当时,陈大豪请张家口市的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一起商量怎么办。检察长说,证据不足,起诉不了。法院院长表示,即便起诉也判不了。陈大豪建议公安机关放人。公安局长表示,“他出去又犯罪怎么办?”陈大豪反问道:“在座的20多人,你能保证以后都不犯罪吗?是不是都要将我们关起来?放人后,如果不放心可以暗中监控他一段时间嘛,若是经过一段时间监控没有发现问题,就让他回归社会,做个普通公民。另外,他被关押了这么长时间,过去有工作现在没了,释放后要安排好他的生活,如果不安排好,他过去没犯罪,今后没准儿会犯罪。”最后,公安机关采纳了陈大豪的建议,释放了这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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