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林中院院长刘拥建主办一起交通事故二审案当庭宣判显公正高效
11月13日,一起由玉林市中院院长刘拥建担任审判长,并作为主审法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并当庭做出宣判,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提升了审判效率,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充分做好庭前工作
在开庭前,刘拥建院长详细审阅当事人上诉、答辩材料以及一审卷宗,并组织庭前会议,积极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开展调解工作。
当庭进行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考虑到司机住所地和保险公司办公地点远在江苏徐州,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障,受害人损失尽快得到赔付,减少当事人两地往来费用,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休庭当即进行合议,并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二审判决。
当庭宣判又称“立即宣判”,是指在独任法官休庭并作出裁判后或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案情回顾
案件事发在2017年夏天,司机张洪超驾驶货车并拖挂牵引车在博白省道行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边与道路边的房屋相撞,造成房屋及附近设施、水稻受损,屋内的当事人叶某某等人受伤,司机张洪超及车上人员亦受损害。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洪超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10000元,司机垫付受害人的医疗费5000元。叶某某向博白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洪超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79914.85元;人保徐州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洪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白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61430.4元给原告,并返还保险金5000元给被告张洪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5440.85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叶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