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加隐匿,电子支付存在巨大洗钱风险
摘要:移动终端钱包、线下扫码支付等新型支付转账手段以及众筹、P2P等新型融资模式,在开方便大众消费和投资的同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的资金隐匿与掩饰渠道。
今日,《金融法治建设蓝皮书: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蓝皮书中指出,移动终端钱包、线下扫码支付等新型支付转账手段以及众筹、P2P等新型融资模式,在开方便大众消费和投资的同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的资金隐匿与掩饰渠道,随着用户的增加,大量的交易次数使得洗钱活动更容易藏身其中。
蓝皮书指出,电子支付存在着巨大的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电子支付与转账已经成为金融交易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利用网络支付工具开展洗钱活动也成为网络洗钱的重要形式。虽然网络支付系统规定要通过数字证书、数字签名认证交易双方的身份,但是,目前很多网络支付形式并没有实现网络实名制,这不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使用他人甚至虚假身份进行账户注册,从而隐匿洗钱犯罪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另外,网络支付系统无法审查付款方的资金性质和来源,如网络洗钱行为人可以开通一个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存储账户,然后将上游犯罪所得存入平台上的账户内,由此犯罪行为人可以利用在线支付与转账进行隐蔽的洗钱活动,这与信用卡支付存在书面记录而可以保存洗钱线索的支付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的结合,使得赃款变现更加便捷与隐蔽。很多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不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购物,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支付与转账,甚至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还允许客户间进行借贷融资。这使得电商平台可能同时成为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集散地,上游犯罪的赃款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的交易转换成实物,而这些实物具有资金支付后迅时到账的属性,再加上某些电商从货源到配送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很多网购商品交易后将由电商物流直接发送,这些电商不仅难以审查用户资金的来源,甚至对配送地址、收货人的身份也无法识别,这就给洗钱犯罪带来极大的便利。
同时,线上交易的迅时性打破了金融交易的时空界限,跨国洗钱、资金跨境转移更加便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算不再受制于时间、地点等因素,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全天候结算特点,线上支付系统以电子货币替代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货币,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可以自由流转,尤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密码货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投资—变现”的统一操作,而密码货币在中间环节的流转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监控,这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场所。
另外,比特币作为一种以数字货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产品,用户注册的门槛极低,用户只需要在平台上注册一个“钱包”即可。而且注册手续不需要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单个用户所注册的钱包数量也不受限制。线上变现市场交易不仅不受限制,而且超越地域时空的阻隔。这种在暗网下进行的以密码货币为媒介的互联网投资活动,完全颠覆了传统监管模式与犯罪侦查模式,由于密码货币没有发行银行、没有用户注册信息、没有账户及余额,甚至连发行数量也是由平台后台特殊的计算模型所支配,这使得监管机构唯一可以调查的场域只有区块链和线上变现市场。这种游离于监管机制之外的特性,使得藏匿于密码货币交易中的洗钱活动、资金转移难以被监控,法律监管只能被迫后置,其技术复杂性都超出了监管甚至司法人员的知识范围,如密码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汇率”是多少,是难以监管的。
蓝皮书认为,我国市场环境下的新生事物与监管往往存在时空间隔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客户准入门槛低、交易程序简化、操作便捷,网络平台责任规范缺失、监管机制滞后,再加上资金支付与流转的便捷与迅时性,交易平台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多层次、多次数的资金流转,这类资金可以在平台上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散输出,最后流转集合,给追踪与监控带来了巨大困难。金融科技创新本身是一个中性事物,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变革与机遇的同时也不免伴随着风险与挑战,而金融创新的本身无法消化甚至消解这些问题。这就使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科技创新极有可能成为滋生洗钱犯罪的土壤及集散地。
发布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
栏目主编:樊江洪文字编辑:樊江洪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