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张欠条牵出“分手费”
借条借条被涂改借款原因成谜
2018年10月17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原告李女士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机打加手写的借条,但该借条手写的金额部分有涂改痕迹,原手写的“25000元贰万圆整+伍仟+壹万伍仟”被划掉,后跟写了“肆万圆整”。
对此被告黎先生的解释是,双方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因自己有家庭,关系不能公开,对李女士感到有所亏欠的自己便于分手时写下这张借条,承诺对李女士进行补偿。这笔“借款”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分手费”。
但李女士完全不认可黎先生的说法。她表示,自己跟黎先生仅仅是朋友关系,因黎先生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因发生借款的次数较多,且周期较长,具体金额自己已经记不清。写下借条的当天,自己原本有意将每笔金额写清楚,但被告黎先生请求自己减免一部分借款,后双方经协商,便确定借款金额为四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认定必须以确实发生资金借出为前提,如因情感纠纷、胁迫等事由,仅订立了借款合同,没有发生资金往来的,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债权人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也就是说,假如李女士与黎先生之间确因索要“分手费”而写下了该借条,不论金额多少,李女士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原告提供金钱往来凭证“分手费”之说不攻自破
黎先生为了让法官相信自己的说法,还详细地介绍了自己与李女士从相识、到相恋、再到分手,最后被迫写下该“借条”的过程。
黎先生说,两人2016年在KTV打工时认识,逐渐产生了感情并发展至同居,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多有金钱往来。因自己已有家室,不能长期维系与李女士的关系,后双方决定友好分手。考虑到自己有过错,对李女士提出的“分手费”一事他没有拒绝,经李女士再三要求,“分手费”的金额从两万五千元逐步上升至四万元,而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体现在了这张“借条”上。“借条”签订后,黎先生已经向李女士支付了5500元,因经济困难,剩余的三万余元未继续支付。
但是对于自己提供的故事,黎先生没能拿出任何证据。
相反,李女士却展示了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从自己的支付宝等资金账户里,给黎先生转账的流水凭证。同时,李女士还从与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调取出了关于“借钱”、“还钱”等内容。
不过,就黎先生关于已经归还了其中5500元的主张,李女士表示认可。
证据规则拨迷雾 原告主张获支持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黎先生主张该借款合同事实上是“分手费”,就须由黎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而不能只凭一段“故事”就让法官相信他的话。所以,黎先生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他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原告李女士提出的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与黎先生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借条上写明的金额“肆仟圆整”,虽经涂改后形成,但经被告确认(金额及借条上均捺手印),故李女士的举证责任已经完全。
据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关于借款四万元给黎先生的主张。
由于双方就已经归还5500的事实没有异议,最终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黎先生归还李女士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和律师费用。
主审法官表示,以借贷形式约定“分手费”、“情感损失补偿金”等,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依此向法院主张债权的,很难获得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债务纠纷,当事人则应该格外注意保存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关键书面证据,避免“口说无凭”,或证据被篡改影响效力。
(注:目前该判决仍在上诉期,当事人尚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