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购享受政策优惠,上市公司应创造乐观基本面

日期:11-11
公司法回购上市公司

原标题:以回购享受政策优惠,上市公司应创造乐观基本面

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对推动上市公司回购付诸操作具有重要意义,预计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回购行列,市场稳定更有希望。

早在2015年,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原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简称《通知》),曾专门提出“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意见》的发布,可以视为在全国人大修改《公司法》142条回购法律的新形势下,对《通知》回购内容的升级版。

《公司法》142条修改后增加“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即“护盘”)的回购情形。本次《意见》的一个亮点,就是基本明确“护盘式”回购的标准,即“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同时,该条对护盘回购也规定了优惠政策,比如,可以豁免遵守相关规则中“股票上市未满一年不得回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等窗口期不得回购”等限制。

事实上,《意见》所明确的护盘回购情形范围还可以再适当扩充,以此让更多回购可享受上述豁免的政策优惠。比如,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如低50%),就可以护盘名义回购。

2015年的《通知》明确指出,“当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预设幅度时,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其中将市盈率、市净率较低,与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相提并论。

另外,《公司法》规定护盘回购股票在三年内可以转让、也可以注销。相比较而言,《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第一款回购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于需在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对股价维护作用才最有确定性,这才是最为强烈的回购护盘举措。建议对该款回购情形,规定也可享受豁免遵守“股票上市未满一年不得回购”等政策优惠。

上市公司要回购,关键要解决资金来源。《意见》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回购资金。究其实质,或许只是投资者权利的形式转换,普通股股东走了,优先股股东、可转债投资者、公司债投资者来了。要成功实现此种权利形式转换,上市公司基本面一定要过得去、未来发展也应有较为良好的预期,否则在普通股股东逃离的同时,优先股股东、债券投资者自然也会望而却步。

从宏观方面来说,应尽快降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税务,让投资者对企业宏观发展环境有信心。近日,税务部门称将尽快提出更大规模、实质性、普惠性减税降负的政策建议,相关节奏可以再加快。

从微观方面来说,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有较为乐观的预期。优先股、债券投资者要求相对固定的收益,其所承担的风险要比股民要小。但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不能善待股民,这种“恶习”若转移到对待债券投资者等方面,未来债券逾期、或逃废债务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因此,当下应尽快培养上市公司敬畏股权、善待股民的理念,要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打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强制上市公司分红等,来培育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投资者的忠诚守信理念。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 王宇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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