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告人吕广龙非法持有枪支、抢劫致人死亡一案今日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广龙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吕广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某权、麦某金赔偿经济损失3322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三人。
被告人、被害人的部分亲属、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广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蓝某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7 701.65元。玉林市中级法院一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 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玉林市中院院长刘拥建亲自担任审判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广龙从陆川县温泉镇安宁村的家中骑电动车搭载一名朋友到陆川县城玩。到达县城后,吕广龙萌发了抢劫念头,于是搭载其朋友在县城一小路处停车后,吕广龙从电动车座桶取出一个双肩背包(内有改装的射钉枪、子弹、口罩等物品),换上黑色T恤,找借口让其朋友将电动车骑回家。吕广龙则步行到陆川县汽车总站物色抢劫对象。当晚22时许,吕广龙租乘被害人蓝某(男,殁年36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至陆川县温泉镇安宁村“打石坑”路段时,吕广龙以要小便为由让蓝某停车,遂用改装的射钉枪威胁蓝彬实施抢劫,随后开枪击中蓝彬头部,致蓝彬当场死亡。之后,吕广龙驾驶蓝某的摩托车(价值400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蓝彬系枪弹击中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吕广龙逃至国道G321线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吕广龙身上缴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用的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吕广龙出生于1999年8月18日(农历1999年7月8日)出生,实施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蓝某、蓝某军因被告人吕广龙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3228元。
庭审中,被告人吕广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庭还了解到:被告人吕广龙就读初中一年级后便辍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差,性格内向,不太和其他同学交流。吕广龙辍学后,大部分时间是在家打游戏、看小说、听音乐,不怎么出门,很少说话,无不良记录。吕广龙实施犯罪被羁押后,已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表示要悔改。
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吕广龙持枪抢劫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吕广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吕广龙犯抢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广龙持枪抢劫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予以最严厉的处罚,但鉴于其犯抢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对其犯抢劫罪从轻处罚。吕广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吕广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畴,依法不予支持。请求赔偿的误工费、交通费因本案的被害人蓝彬是当场死亡,没有实际产生,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赔偿丧葬费33 228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吕广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