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想知道被谁陷害这么难?

日期:11-09
精神分裂症精神病院胜诉

原标题:“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想知道被谁陷害这么难?

▲2018年5月,江西省精神病院给万友生提供“仅供报销”的精神分裂疾病证明。受访者供图。

这是一个基度山伯爵风格十足的故事——有关陷害和寻找真相。

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江西男子万友生把自己经营的蛋糕店门关好下班,却突然被4名保安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住院17个小时,在未进行必要检查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他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他遭遇了生意失败,与妻子离婚。

之后10年,为摘掉“精神病人”的帽子,查出谁才是陷害他的人,万友生将医院告上法庭。在案件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一审、二审后,近日江西省高院再审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判决院方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万元。但是,涉事医院方面仍拒绝透露当初到底是谁陷害的他。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公民权利,是以个人意志为前提的,一旦公民“被精神病”,就被驱逐出了法治保护的范围,所以更要警惕医学权力被滥用。但是,之前不少精神病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形成了“谁送治,对谁负责”的潜规则,即不问“患者”病情如何,就实施强制“治疗”。其实质是医院违背医学伦理的,有非法拘禁公民之嫌。

在本案中,涉事医院没有基本的诊断,就将万友生认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17个小时的诊断被写成了入院5天,甚至让其15岁的孩子签下了入院通知书,存在严重的过错。而这一纸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书,彻底改变了一个正常人的命运。

虽然直到2012年,立法机关才制定《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自愿治疗原则,但这不意味着,2008年江西省精神病院罔顾患者利益、违背医疗规范,对“被精神病人”造成的伤害,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之前我国的《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对于医生、医疗机构的诊疗职责,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的保护都有着明确规定,涉事医院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事,自然不能一笔勾销,而医者的职业伦理、天理良心的红线也不容突破。

毋庸置疑,若精神病院滥用诊疗权力、个别人通过强制治疗对公民进行报复陷害的现象得不到遏制,“被精神病”事件多发,那难免导致很多人正常权利被剥夺,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正因其积弊颇深,才最终由司法亮剑,以大刀阔斧之力划定法律红线,把一度被滥用的精神病诊疗权关进笼子里。

以这起是非明确的“被精神病”个案来说,受害者十年没讨来应有的说法,经过了一审二审,甚至惊动江西省高法提级再审,才终于明确精神病院的责任,虽然万友生得到的仅是3万多元的赔偿,但这也算是给被侮辱者的交代,也让之前对万友生造成极大伤害的涉事医院低下了头。

但这并不代表本案已经画上句号,作为受害者,万友生当然有权知道当年到底是谁陷害的他,而陷害者也该担起应有的责任。毕竟,万友生遭遇强制治疗,意味着其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了损害。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初的陷害人和精神病院是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责任。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当初陷害万友生是精神病并对其强行送医,已涉嫌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目前万友生正在进行刑事控告,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给他一个说法,别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这次江西省高院对这么一起“不起眼”的个案进行再审,无疑彰显了法治的力量。而这样的法治力量,本该贯穿于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包括各地司法机关能对于“被精神病”积弊积极亮剑,以法律的准绳规范诊疗行为,把“被精神病”的问题扫进历史垃圾桶,也包括个案里的彻底追责。

拿该案来说,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胜诉后仍不知被谁陷害,颇显荒诞,也意味着正义仍有残缺。也只有将陷害者揪出来并依法追责,才能让“迟到的正义”不留缺憾。

□沈彬(媒体人)

编辑 陈静 实习生 邓海滢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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