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设工作

日期:11-08
司法所街道办拉萨市

原标题:拉萨市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设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自治区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拉萨市始终把加强和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深入推进拉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根基、重实效,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较好地完成落实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一、拉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基本情况

(一)司法所人员编制。2014年12月18日,拉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通知》(拉机编发[2014]59号),明确基层司法所为副科级建制,按照一乡(镇)一所,每所一编的要求,司法助理员政法专项编制54名,缺编11名,通过县(区)司法局现有的政法专项编制内调剂补充11名。全市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目前,全市66个乡(镇、街道办)(含空港新区甲竹林镇)均已组建基层司法所,实现了对全市乡(镇、街道办)的全覆盖。

(二)司法所管理体制。该局一直把解决立户列编问题、理顺管理体制,作为巩固和强化基层司法所地位、推进其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了加快推进基层司法所机构及编制的落实,该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所机构及编制情况的通知》,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拉政法发[2016]28号),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所管理体制、工作职能、人事管理原则、司法所人员配备原则等,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目标,积极推动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除配备的兼职人员7所司法所外,其他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均实现了各县(区)司法局主导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辅助管理的人事管理标准。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全市66个乡(镇、街道办)司法所中,除空港新区甲竹林镇司法所因工作调整现无司法所工作人员外,其余65个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均为一人所,已配备副科级司法所所长的31所(城关区12所、达孜区6所、当雄县8所,尼木县2所、曲水县2所、堆龙区1所),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的27所(尼木县6所、曲水县3所、林周县10所、墨竹工卡县8所),配备兼职司法助理员的7所(曲水县1所、堆龙区5所、柳梧新区1所)。其中:本科学历58人、大专学历6人、小学文化程度1人。

(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在基层司法所建设上,该局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各县(区)司法局也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十二五”规划中批建司法所26个,已建12个(2个未列入十二五规划中),未建16个;其中5个已建司法所均因每所29万元的资金问题与乡镇并建,合署办公。

“十三五”期间全市上报乡(镇、街道办)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54个,至今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县(区)政府垫资修建5所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当雄县司法局乌玛塘乡司法所由政府垫资164.99万元,当雄县司法局公塘乡司法所由政府垫资161.77万元,每所建筑面积530平方米;林周县司法局边交林乡司法所、旁多乡司法所由政府分别垫资159万元,与乡人社、派出所整合建设,已于2018年8月正式开工,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城关区司法局嘎玛贡桑司法所由城关区人民政府垫资159万,已于7月份竣工。

(五)司法所人员管理。全市已配备司法所所长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已配备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所长未列入乡(镇、街道办)党政领导班子,不存在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兼任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所长的情况。

(六)司法所经费保障。基层司法所工作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人头经费列入县区司法局预算,兼职工作人员人头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办)政府经费预算。政法专编司法助理员均落实了1200元补贴。乡(镇、街道办)司法所业务开支由县(区)司法局业务经费中支出。

(七)司法所办公设施设备。全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没有独立的办公业务用房,基本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在办公设施设备上,各县(区)司法局极力从业务经费中给予帮助,最大限度地解决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必备的电脑、打印机、文件盒、文件柜等日常办公用品。

(八)司法所业务工作。随着拉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加强和办公条件的改善,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司法所的各项业务工作得到一定发展。基层司法所承担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得到了一定的推进。今年以来,拉萨市以司法所为工作平台,组织开展了以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摸排纠纷线索757件,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纠纷53件,代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纠纷172件,宣传法律508次,受教育面达22万人,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28条,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66件,指导制定村规民约25件,矫正社区人员197人,解除矫正人员383人,解答法律咨询768人次,开展法律援助初审149件,帮扶教育刑满释放人员91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县(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建设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司法所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匮乏,司法所在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管理不顺。2014年拉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全市乡(镇、街道办)司法所解决了机构与编制,明确了乡(镇、街道办)司法所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到目前为止,配备司法所所长、专职司法助理员的乡(镇、街道办)管理体制已理顺,实现双重管理。但部分乡(镇、街道办)政府不配合,在人员使用、管理上,以乡(镇、街道办)为主,导致基层司法行政业务难开展。

(二)司法所经费保障难。全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只有人头经费,个别乡(镇、街道办)司法所行政办公经费全部划拨至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来统一管理。由于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所长和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均未列入乡(镇、街道办)党政领导班子,在专项司法行政经费上的调配、使用、管理权限不明确。

(三)司法所人少工作量大。司法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而复杂,仅靠一人无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如: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管制人员进行矫正,在法定权限内,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目前拉萨市实际来看,存在合法性缺位的现实问题;加之司法助理员在各乡(镇、街道办)仍肩负着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不能全面有效地开展。全市66个乡(镇、街道办)司法所中除空港新区甲竹林镇司法所无专兼职司法助理外,其余均为1人所。远远无法满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求,甚至司法所工作因人员休假、事假、产假、病假等原由而时常会出现工作脱节现象。

(四)司法所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么是“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要么是才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基层工作经验缺乏;有些人员对工作流程不熟,对工作规定不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司法所职能发挥难以到位。全市66个乡(镇、街道办)司法所,只有31个司法所配备所长,其余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承担着9项工作职责。这些年来,全市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日趋繁重的工作也使本就人员不足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缺口越来越大。司法助理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其他工作,使司法助理不能深入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三、加快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建议积极协调发改委,尽快落实2018年已批的12所司法所项目建设经费。协调财政部门在落实配套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各县(区)司法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借力推动司法所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

(二)增加人员编制。建议加快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尽快下达司法行政部门的政法专项编制,补齐拉萨市县(区)司法局机关编制11名。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乡镇组织和政权建设的意见》(藏机编发[2012]23号)第二点第5项第(4)分项提出“每个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原则上不少于2名”的要求,增加司法所66名政法专项编制,达到一所2名编制的要求。鉴于当前拉萨市的维稳形势及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特殊性,优先考虑重点乡(镇、街道),增加拉萨市城关区4乡8办12名编制,增加县所辖镇7名编制,共19名政法专项编制,达到重点镇(街道办)每个司法所3名编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的不断深入,编制部门应充分考虑拉萨市实际情况,人员编制向拉萨倾斜,达到一般司法所3人至5人,重点司法所5人以上。

(三)解决司法所经费保障。协调财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司法所经费列入县(区)司法局预算经费中,制定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办法,明确基层司法所各项经费的保障渠道和最低标准,确保司法所办公经费、专项经费、人员经费等保障到位。并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合理增长,满足司法所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建议自治区司法厅在招录专职司法助理员时,严把进人关,招录法律专业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司法厅统筹安排,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司法所人员3年或5年培训规划,针对司法所不同人员的身份开展分类教育培训,采取多样式的培训措施,切实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整体能力。

(五)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以创建全区优秀司法所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不断发挥司法所职能优势。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中有所作为,在法治建设、平安创建中有所作为,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有所作为,使司法所成为基层党委、政府信得过、靠得住、拉得出的一支重要队伍,在基层政法体系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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