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组团9天诈骗1万元,四人获刑
一男子伙同他人,以冒充通讯录好友的方式诈骗1万元,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欢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1万元不等。
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起,被告人黄某欢和江某昌商议,各自携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黄某欢提供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住所内,通过网络勾描公民通讯录(公民姓名+手机号码)后,以冒充通讯录好友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活动。7月22日,曾某辉加入该团伙。7月24日15时许,曾某辉冒充成被害人刘某好友牛某的身份,以“朋友急需用钱,自己不方便转钱”为由,要求刘某将10000元钱款转入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钱款到账后不久,公安民警于当天在上述窝点将黄某欢、江某昌、曾某辉三人抓获,并查获黄某欢所持有的他人银行卡14张。经对涉案电脑进行鉴定,从多个文件目录中检出通讯录(公民姓名+手机号码)达50000条以上。
另外,民警还当场抓获了另一被告人伍某生。经查,黄某欢为了将来便于转移赃款,欲向伍某生购买银行卡。7月24日晚上20时许,伍某生持有6张他人开户的农业银行卡从宾阳县城来到黄某欢住所时,被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欢伙同江某昌、曾某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并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被告人伍某生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欢、江某昌、曾某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三人犯诈骗罪的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