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设立科创板,需尽快建立诸多配套制度
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据称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值得注意的是,推出科创板,需尽快完善市场准入、发行审核、退市等方面配套制度。
目前,A股市场的准入门槛、盈利标准基本是按照制造业企业的标准制定的,很多创新企业盈利状况尚不理想,难以达到A股门槛标准,许多国内的创新企业选择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在中国经济面临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发展壮大,这对扶持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现在,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层次。在这种情况下,上交所的科创板与深交所的创业板,以及未来新三板拟设立的精选层、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的科创板(N板)等,如何实现在定位上错位互补、适当重叠的竞争格局,是值得研究的。
上交所的科创板,初期不妨先着眼服务于各地大学科技园等最具创新元素的创新企业。此类企业上市,可加速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和构建产学研合作良性循环新机制。
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建议应明确为创新试点企业。今年修改的《首发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认定的创新试点企业,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不过,目前创新试点企业的标准比较高,比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创新试点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是应降低对企业规模的要求,让更多中小创新企业符合试点要求,以此可以享受未盈利即可上市的制度优惠。如此,就不必在《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再次修改的情况下,解决未盈利企业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当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也需满足最低门槛。这方面或可借鉴纳斯达克最低端板块(NASDAQ资本市场)的门槛标准,包括“股东权益+经营年限、股东权益+市值、股东权益+利润”的三套标准,其中“股东权益+经营年限”标准既没有要求企业要有大规模,又没有要求盈利,可满足未盈利中小创新企业的要求。
上交所科创板拟实施注册制,关键是要明确证监部门在其中的角色定位。按此前注册制的初步构想,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证监会审核部门进行形式审核。
但是,要让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那么证监会的形式审核或应借鉴美国证监会的做法,要做到细而又细、精而又精。审核不只是走过场,只有严格审核过后才可允许注册。核准制与注册制在追求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上,或许并无本质区别。
由于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企业处于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普通投资者难以评估其投资风险,因此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过,毕竟交易所市场的各项制度要比场外市场更为严格规范,上交所科创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可比新三板门槛低一些,不过或许要比港股通等门槛要高一些,建议不低于100万元。
至于上交所科创板的退市制度,也可纳入创新试点企业退市的总体制度规范。比如,按上交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认定境内创新公司股票是否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时,相关会计年度从公司股票上市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也即试点企业上市前与上市后的亏损年份不连续计算,但上市后连亏四年同样终止上市。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 王宇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