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完善停复牌制度 三原则剑指停牌"钉子户"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停牌复制度,明确停牌三项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对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
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即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既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又有利于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监管部门保证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对A股市场中的停牌“钉子户”也起到了约束作用。
统计显示,目前,两市共有66家上市公司处于停牌状态。其中,停牌时间最久,被称停牌“钉子王”的*ST新亿,自2015年12月7日起停牌,至今停牌时间已超过千日。
三原则指向停牌“钉子户”
《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现在监管的重要努力方向,完善停复牌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国投安信期货首席经济学家陈江涛表示,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既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监管部门保证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举措。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停复牌信披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要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随意停牌、长期停牌已经成为A股市场上较为提出的问题。过去一些公司幻想着靠停牌躲过大跌和一些利空,结果复牌后往往遭遇连续一字跌停,踩雷的投资者苦不堪言。
知名财经学者布娜新对媒体表示,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扫清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的监管盲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需要不断规范;同时也是为下一步优化监管提供保障,有利于正常交易行为,也是增强流动性的一种考量。
*ST新亿“任性”停牌超千日
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两市共有66家上市公司处于停牌状态。其中停牌交易天数超过100天的有20只,成为停牌“钉子户”,更有4家公司已经连续停牌超过一年之久。停牌天数超过150天的个股共有9只。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ST新亿已停牌超过千日,被指停牌“钉子王”。*ST新亿从2015年12月7日起停牌,停牌理由是“重整事项”。有市场观察人士认为,抛开*ST新亿停牌的具体事由不说,停牌1000天本身就极度不正常。
除*ST新亿外,深深房A、沙钢股份分别自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19日起停牌。停牌时间均已超过500天。
中原证券策略分析师林思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市场风险偏好持续下挫,股指屡创新低,股权质押爆仓风险增加,停牌也成为了一些上市公司锁价为筹措资金争取更多时间的一种方式。但股价跌破平仓线除了市场系统性风险引起外,与公司经营基本面及资本运作应更相关。A股的停复牌制度具有防控内幕交易,锁定交易价格,减少波动等功能。
附:证监会《指导意见》全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近年来,证监会不断优化交易监管,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上市公司股票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实践中仍存在着停牌事由较多,停牌期限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限较长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本市场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证监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二是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
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