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券商做空“翻案”:中信等两融违法事实不成立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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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5年券商做空“翻案”:中信等两融违法事实不成立

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相继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针对三家券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证监会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回顾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家名为司度贸易的外资公司因做空A股巨额获利,进入公众视野。与其合作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也相继被调查。一时间,国内顶级券商“勾结”外资做空A股,利用救市资金牟利的传言兴起。

一年半后,证监会调查结束,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因违规向司度贸易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和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3年过后,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显示,上述三家券商的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并不成立,决定结案。截至发稿时,证监会并未就上述处罚更改的原因进行公告。

证监会此前拟重罚三家券商,合计罚没4亿元

以中信证券为例,此前证监会曾公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罚其3亿

2015年,中信证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据2017年证监会对中信证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证监会认为,中信证券在对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而是开了“方便之门”。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并在该券商和与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券商从事证券交易连续满半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彼时,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另一家国信证券同样涉及开户问题,彼时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不过,目前上述3起案件均被证监会重新认定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结案。

司度受国外知名对冲基金控股,借中信进入中国

这三家券商被调查都源于为司度贸易提供两融服务。公开资料显示,司度贸易股东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为国际知名对冲基金,其曾经的股东是中信联创,中信联创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曾是中信证券前总经理程博明。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司度成立于2010年2月,最初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万美元,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持股80%,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联创”)持股20%。

中信证券旗下直投机构金石投资在中信联创持股92.07%,中信联创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曾是中信证券前总经理程博明,中信证券前董事长王东明曾兼任董事,金石投资前总经理祁曙光曾兼任总经理。司度贸易的董事会设四个董事席位,中信证券前另类投资部负责人汪定国曾任“中方董事”。

据《财新》报道,中信证券与Citadel的合作源于2007年中国证券国际化的战略目标,为布局境外业务,Citadel与中信证券开始建立联系。2009年,Citadel提出希望与中信证券合作,共同开拓中国境内商品期货交易业务。

不过,2014年11月17日司度完成股权变更,由 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100%持股。

记者 王全浩 编辑 张瑞杰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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