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些案例该敲醒公交车上“动粗”的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实习生 应悦)今日(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和细节公布,通报显示,乘客刘某两次持手机击打驾驶员冉某,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近年均发生过乘客与司机“动手”的事件,而这些乘客和司机均被追究刑责。
对司机施暴 北京公交车上一乘客被刑拘
今年来,乘客对司机施暴的事件就已发生多起。9月28日下午1时,合肥一乘客误以为公交车司机在自己上车后进行报复性刹车,便挥拳打向公交司机张师傅。张师傅险些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但还是尽全力将车辆驶到路边,并安排乘客下车。车辆停驶不久后,警方便介入调查。
10月28日,北京一位女乘客邓某因坐过站想要中途下车,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随后女乘客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司机紧急刹车,车内乘客摔倒,并且公交车还与一辆小轿车发生剐蹭。随后,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乘客抓抢方向盘 失控公交致7车相撞
2015年2月28日,青岛一男青年乘坐363路定时公交时,因中途下车未果,伸手抢夺方向盘,导致载有10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失控撞断路灯杆。为推卸责任,该青年矢口否认抢夺方向盘,随后经监控证实,该青年被警方控制。
不仅是撞断路灯杆,还有司乘争执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发生。2014年1月6日,成都市双流县826路公交车行至双华路武警指挥学院路段时,乘客李某某因坐过站,与司机陈某某发生纠纷,导致公交车失控,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7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多人受伤。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司机忍让暴力乘客 车队为其申报“委屈奖”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乘客与公共交通驾驶员发生暴力冲突,大多被判刑。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乘坐广州市夜48路公交车驶离仑头立交公交车站时,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遂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曾某良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随后,陈某又走到公交车后门处,拿起安全锤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跳窗下车。经审判,当地法院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29日,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面对暴力乘客时,也有司机遵守职业规定,忍让不发生争执的事件。今年3月9日,西安102路公交车司机在运营途中发现三位乘客上车之后没有刷卡,便提醒他们刷卡或投币,却遭其中一男子不断叫骂、狂扇8个耳光,打出鼻血,还咬伤其右脸颊。经乘客报警后,打人男子被刑拘,车队也为张师傅申报了“委屈奖”。
专家:争吵导致暴力 司机也要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无端施以暴力攻击,足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阮齐林也表示,暴力事件如非突如其来的,而是由争吵升级导致的,司机应该有足够职业素质予以忍让。
“司机要认识到,自己掌握的方向盘关系到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路上行人的公共安全,司乘暴力,主导一方还在司机。”阮齐林表示,面对形形色色的乘客,司机应有足够的职业素质,可以选择停车报警,如果是在高速等路段上行驶,不方便停车,则可以请其他乘客帮忙制止。“总的来说,司机应该以车上乘客和行人的安全为重,对发生争执的乘客一方予以忍让。”
重庆万州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的通报也显示,乘客和司机双方均涉嫌犯罪。依据通报,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新京报记者 吴为 实习生 应悦 编辑 张畅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