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解馋用迷药"迷鱼" 被判拘役三个月赔偿12万

日期:11-02
江津区迷药

原标题:两男子为解馋用迷药"迷鱼" 被判拘役三个月赔偿12万

正义网重庆11月2日电(记者李立峰通讯员沈悦)秋风起,螃蟹肥,又是一年吃螃蟹的季节。重庆江津的梁某、赖某也想尝尝鲜,但两人没有选择去市场上购买,而是打起了河鲜的主意。两人买来“迷鱼”药,结果螃蟹没有吃到,反倒贴了12万多元。10月17日,经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梁某、赖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

今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某想吃螃蟹,就约了赖某等人搭车来到江津区油溪镇高洞桥下壁南河捕捞螃蟹。为了方便捕捞又不失去螃蟹鲜美的口感,梁某和赖某就商量使用“迷药”捕捞螃蟹和鱼。二人在一农资门市内向老板购买了几瓶“迷鱼”药,将“迷药”全部倾倒在河流中,趁鱼迷迷糊糊之际,成功捕获到了一些螃蟹和鱼。很快,梁某等人的行为就被被河流下游的渔场老板祝某、李某发现,并随即报警。

梁某和赖某归案后,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购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鱼苗用于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同时,梁某、赖某的行为导致祝某、李某两个渔场的鱼出现死亡,两被告人赔偿渔场损失12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刚开始投迷药,只是为了好玩和解馋。如果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说什么也不能干。”两名男子被抓后,表示知道河里有鱼和螃蟹,但对迷药药效大小、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最终,二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共计付出了128000元的经济代价。

“在赔付经济损失之外,二人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梁某和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采用药物药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

随后,江津区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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