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攻坚有了护身符!《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期:11-02
生态条例生态文明建设护身符

原标题:治污攻坚有了护身符!《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城水濂湖优美的生态环境 资料图 郑志波 摄

对东莞生态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我市出台了省内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生态条例》),对东莞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导向、产业引退、考核追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打赢治水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土壤污染防治战三大战役提供根本保障。

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对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东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欠账多、难度大,但对美丽东莞建设的决心和信心更大。《生态条例》规定了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实施,为东莞治污攻坚建设划定生态发展“红线”,也为绿色发展筑起“护身符”。

关键词1产业导向

鼓励生态文明绿色发展

《生态条例》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又结合东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从生态规划、红线管控、产业导向与引退、污染管控防治等进行了全面部署,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规定了单位、企业、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可为”“不可为”,助力东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生态条例》强调政府引导生态产业发展,加强立法在产业引导的顶层设计功能。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市政府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突出产业导向功能。明确要求,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产业。

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发展环保产业,规范发展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推动实施园区集中供热(冷),鼓励燃气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实施,继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绿色供应链企业产品、中国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关键词2产业引退

有序淘汰“两高一低”

推动美丽东莞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环境需要,通过引退政策倒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已在全市上下达成共识。

《生态条例》也为产业引退指明了方向。市政府将全面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两高一低)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有序淘汰。为发展“低碳、绿色、生态”的新型环保产业腾出空间,从而促进东莞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治水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土壤污染防治战等三大污染防治战役,规定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为核心,加强水生态修复保育,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加快对河涌断面、污水、黑臭水体和河湖湾水面的检测和治理,推进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建设,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特别是高污染燃料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使用的土地负保护责任,加强对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改进工艺和技术,减少铬、镉、汞、铅、砷等重金属和有机物对土壤造成污染。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确定各镇街(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于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

关键词3考核追责

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态条例》明确了监督考核的职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报告,并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生态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

在水体整治、垃圾治理、污染排放物、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出现不作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根据《生态条例》,市政府、镇街(园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市政府将定期对相关部门、镇街(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将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另外,针对在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条例》法律责任

九类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1.未按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的;

2.发现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水质异常未处理的;

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导致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

4.未按规定做好城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

5.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的;

6.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7.未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

8.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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