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银行广德支行连曝票据猫腻等三宗违法 遭罚百万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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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吴江银行广德支行连曝票据猫腻等三宗违法 遭罚百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3323.SH,吴江银行)广德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宣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票据业务审查未尽职,企业自开自贴套取银行信用;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流于形式,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银保监会宣城银监分局罚款9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文号宣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宁松对以上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宣城银监分局对其罚款5万元。

文号宣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邱敏杰对以上行为负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宣城银监分局对其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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