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地方改名有法可依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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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务院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地方改名有法可依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今年,安徽宣城市拟以“文房四宝”为主题更改四条城市道路名称(宣笔大道、墨香大道、宣纸大道、宣砚大道)引起网友广泛议论。实际上,城市改名曾屡屡吸引社会关注。今日(11月1日),国务院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行政区域事项的确定做了明确规定。

行政区域范围、名称,谁说了算?《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地方更名明确提出一点原则: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变更包括名称在内的相关事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透露了此类决策的“舆论”需求,如专家论证、社会公众意见等。

《条例》还明确了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书;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对于行政区划的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畅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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