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信息应及时报送 否则公安机关将予处罚

日期:11-01
出租人出租屋承租人

原标题:东莞:出租屋信息应及时报送 否则公安机关将予处罚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三

登记、报送出租屋信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但较为分散。即将实施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屋信息报送全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便于出租人、管理人等报送主体全面掌握出租屋信息报送的有关内容。

出租屋信息应向公安机关报送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出租屋信息的唯一接收主责部门是公安机关。《条例》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在报送信息时,报送至辖区派出所或者就近警务室就可以。

《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住地址、用途和租期。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出租人(含出租屋物业所有人、“二手房东”)或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二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是出租屋地址和出租房间号;四是出租用途和租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我市出租屋普遍存在“上住下铺”的情况,有大量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条例》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等还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报送上述三类场所信息,并分别登记其“出租用途和租期”。

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

关于“出租屋信息由谁负责报送”的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分别明确了三种信息报送责任主体。一是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二是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三是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条例》规定,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要立即登记报送(第十条第三款)。另外,对于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条例》设定了三十日的报送宽限时间,规定“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也就是要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报送完毕,给出租人、管理人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进行报送。

新增网络报送方式

关于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问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报送途径:一是亲临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报送;二是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报送;三是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

在我市推进以“入户听民声,服务暖民心”为主旨的“二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中,公安机关已主持研发了“出租屋自主申报系统”,也已经对所有已采集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进行了100%授权,出租人、管理人只需要在自用手机微信上登录该系统,录入相应出租屋信息就完成了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无需再频繁亲临派出所或者警务区报送,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要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进行报送,要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要在其入住后立即登记、报送信息。否则,将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即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召 通讯员 管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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