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券商“集合理财”将转公募基金 2020年底需完成整改
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集合资管计划又被称为“集合理财”,主要面向散户募集资金,投向债券、股票及其他金融产品。200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资管新规发布以来,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资管新规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按照分类有序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过渡时间明确:2020年底需整改到位
《指引》要求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具体来看,需要对标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法律法规有关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调整完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
指引公布后,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未完成整改原则上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要求,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对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大集合产品,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等有关要求予以规范: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设立份额分级的大集合产品;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大集合产品。
指引公布后,大集合产品未完成整改规范前,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不得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不能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不得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指引》强调有序退出,可新设私募资管接续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次证券公司要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大集合产品规范过程中,对于产品持有的、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过渡期满仍未到期的资产,在确保公平交易、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必要程序后,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以存量大集合产品接续、以存量或者新设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续等方式妥善处置。
《指引》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确实难以处置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编辑 张瑞杰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