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连江加强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连江县政府近日出台《连江县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将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办法》明确,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连江县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由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办法》规定,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温泉等自然遗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县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办法》强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海峡资源报齐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