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校大学生就业,法院认定也属劳动关系
大洋网讯 女职工怀孕提成要不要降?在校大学生就业属不属于劳动关系?昨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进入裁审程序案件数量锐减,劳动者主动“炒”单位的案件数量陡增,典型案例的公布为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提供了指引。
广州市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介绍,该白皮书以2017年劳动争议审判情况为样本。2017年,广州市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组织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9089件,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0114件,分别同比下降9.71%、6.03%。以上案件共涉及劳动者人数83541人,同比下降13.88%。这是近年来,广州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涉案人数一路攀升后,首次呈现“双下降”趋势。
2017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728件,同比下降5.8%,降至近年案件数量最低点;进入二审的案件数为5725件,仅占全市劳动争议总纠纷数量的6.85%,不足劳动争议总量的十分之一。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一裁两审”的漫长过程也能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锐减
“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寡是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的风向标、晴雨表。”陈冬梅介绍, 2017年,广州市50人以上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下调幅度较大。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为63起,占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总量的比例不足6%;其中,5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仅有8起。
另据了解,广州市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企业,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自主预防化解纠纷方面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2017年,全市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共25903件,涉案人数约6.28万人,分别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总量的66.07%和总涉案人数的75.19%,其中涉及餐饮、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的争议最为突出。
劳动者主动“炒”单位案件量陡增
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得到了全方位提高。部分劳动者不再像以往一样等到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才选择司法程序,而是在用人单位出现用人管理不规范行为时,即采取主动“炒”单位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从广州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来看,2017年涉及劳动者主动“炒”单位的案件为461件,相较于2015年和2016年的67件、78件,有大幅的增长。
同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度上升。2017年,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比例为36.79%,相较于2015年和2016年的11.69%、12.37%,案件比例上调幅度较大。此外,涉及劳动平等权等人格权劳动权益的新型案件开始出现。“互联网+”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劳动管理模式,网约车、送餐服务等行业从业者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空白。
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之间不相匹配。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说,审判中出现一些企业为了否认劳动关系而做假证,搅浑水等现象。他强调,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法院将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建议
用人单位涉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白皮书建议,要多层次加大失信社会惩戒力度,全面完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加强广州市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逐步探索将用人单位涉裁、涉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有奖有惩、违法留痕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继续完善诚信诉讼制度建设,形成健康有序的诉讼环境。探索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及执行威慑机制,完善失信人公示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典型案例
1 怀孕女职工被降提成,法院判决要补差额
2016年9月26日吴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后商贸公司以吴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认为吴某应与他人一起平分1%的提成金额,故按照0.5%的标准发放吴某2017年1月提成金额3438元。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2017年2月4日吴某申请仲裁,之后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商贸公司向吴某支付提成差额3438元。
法官说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劳动权益。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由于生理原因处于特殊期间,短期内的劳动能力与正常时期相比有一定障碍,故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
但对于提成如何支付,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提成的具体支付标准,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进行支付,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并没有对此做出约定,而商贸公司主张吴某没有给公司创造利润也与事实不符,故商贸公司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标准向吴某支付提成。
2 在校大学生就业,法院认定也属劳动关系
范某2012年9月就读广东某大学。自2016年1月14日始,范某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范某在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服务期3年,试用期2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起计,收入为3200元/月,试用期满后收入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毕业后,继续在信息公司就职,服从信息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包括出差),领取报酬。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离职。之后因起纠纷先后仲裁、起诉。法院认定,双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要支付工资、补偿金等。
法官说法: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范某以就业为目的入职信息公司,范某入职时已满18周岁,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明确了岗位、服务期、试用期以及报酬等情况,范某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从事信息公司安排的劳动,信息公司按月向范某支付工资并报销差旅费,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张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