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订新规:陆客赴台观光每年停留不得超过120天

日期:11-29
大陆游客观光内政部

原标题:台当局研拟增订新规:大陆游客赴台观光,每年停留不得超过120天

[环球网综合报道]台“内政部”今天(29日)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调降大陆游客赴台存款条件,同时,可以其他国家签证取代财力证明。不过,也增订了大陆游客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120天的规定。

据台湾“中央社”11月29日报道,台“内政部”今天下午举行“部务会报”,会后透过新闻稿称,此次放宽申请赴台观光应备存款条件,由20万元新台币调降至10万元新台币。同时,增加大陆游客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洲、新西兰、韩国及欧盟申根等国家的有效签证,可取代财力证明,以促进岛内观光产业正常发展。

台“内政部”还称,过去曾发现大陆游客有申请赴台观光,却从事打工或其他非观光的行为,为维持两岸旅游质量及秩序,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订大陆游客赴台观光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的规定。

台“移民署”官员称,目前大陆游客赴台申请的多次证虽然规定每次不超过15天,但并没有限制一年可停留的总天数,有的可能一年在台停留超过240天,若真的是观光不太可能这么频繁,因此订出不得超过120天的上限,加强人流管理。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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